目前,信托公司所发行的信托计划大多为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而且以基础设施建设信托投资计划、房地产信托投资计划、证券类信托投资计划为“三驾马车”的信托计划里,募集对象多为自然人,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对合格投资者的规定,将缩小自然人投资的范围,这也将使得注册地在西部经济不发达地区的中小型信托公司,直接面临生存危机。
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信托公司可以申请“受托经营國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业内专家认为,表面上,监管层对信托公司从事股票承销业务有所松动,但这并不意味着信托公司将来就真的可以进行股票承销业务。这里面,除了信托公司自身还不太具备开展股票承销业务条件、没有保荐资格和保荐代表人、与证券公司相比竞争力明显不足这些因素之外,更为重要的是,信托公司如果想要开展股票承销业务还必须跨过证监会的门槛,需要各个部门的协同合作。因此,信托公司开展证券承销业务的路途还很漫长。
总体来说,上述专家对两个行业新规的出台,总体上持比较谨慎态度。他认为,从整个《信托公司管理办法》来看,除了对证券承销业务的规定,新办法略微松开了政策的口子;其他的规定,基本对目前信托公司开展的业务都是负面影响较多,尤其是对中小规模的信托公司来说,新办法无疑让他们步履维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