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法在信托公司类型、信托产品设立、集合信托异地业务、信托财产托管等方面作出了比原办法更灵活的规定。同时,在信托公司固有业务、关联交易、合格投资者、自然人人数、信托贷款等方面,作出了一些限制和要求。特别值得关注的是,新办法引入了合格投资者制度,只允许有一定风险承受和识别能力的投资者参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并且特别强调风险揭示,强调投资者风险自担原则。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新办法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明确信托公司“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定位,目的是逐步促使信托公司成为提供信托理财和产品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有利于促进信托公司的科学发展,有利于保护信托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