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修订后的新办法规定,“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信托公司固有财产原则上不得进行实业投资,投资业务范围限定为金融类公司股权、金融产品和自用固定资产,这将从制度上割断信托业务与固有业务之间的利益输送纽带。新办法还限制信托公司关联交易,以防止利益输送,从而确保受益人的利益不受损害。
按照接受委托的方式,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可分为两種。一種是社会公众或者社会不特定人群作为委托人,以购买标准的、可流通的、证券化的合同作为委托方式,由受托人集合管理信托资金的业务;另一種是具有风险识别能力、能自我保护并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特定人群或机构作为委托人,以签订信托合同的方式作为委托方式,由受托人集合管理信托资金的业务。
目前,由于条件不具备,我國信托公司还没有开展第一種业务,仅开展了第二種资金信托业务。由于这类业务的委托人需要具有一定资金实力,能自担风险,因而对委托人的准入门槛相对要求高一些。如英國规定拥有10万英镑的年收入或25万英镑净资产的个人有资格参加此类业务,美國则是必须拥有500万美元资产。这样规定的目的,是避免把风险识别能力和损失承受能力较弱的普通投资者引入此类业务。
为此,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引入了合格投资者制度,规定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或是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同时,新办法取消了原来单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200份合同份数的限制,但规定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
多位信托公司董事长均表示,新规定有利于我國信托业在现有状态下进行整合。由于目前信托机构参差不齐,通过新规定的过滤作用,将使信托公司获得更广阔的发展空间。我國信托公司有望迎来创新业务增长的高峰,如资产证券化、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等。
尽管当前金融业混业经营大潮席卷全球,但我國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仍有各自投资限制。不过根据新办法,信托公司业务范围将进一步突破。信托公司可以受托经营國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可开展对外担保业务等。因此,信托公司凭借其相对灵活多样的投资渠道,在我國真正实现混业经营的过程中,将有很大的发挥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