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出台的《集合信托办法》首次取消单个信托计划200份信托合同的限制,并首度引入合格投资者制度。合格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是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是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三是个人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同时,新办法在不限制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的基础上,规定单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
新办法还取消了对于开办异地信托业务的严格管制,由核准制变更为报告制。原办法要求信托公司异地开办集合资金信托业务须申请“异地业务资格”,新办法只要求信托公司在推介前向注册地、推介地监管部门报告。
广东一家信托公司投资经理认为,信托新规的出台应该增强了私募机构通过信托方式合法化的吸引力。根据新规,信托私募的信托权益可以转让,也可以到期赎回,可以到异地发售。比起普通私募基金来说,信托私募管理相对规范,资金安全性相对较好。
深圳一家私募管理机构董事长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认为,信托新规定通过合格投资人措施加强了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同时相关规定的具体化,尤其是信托份额200份的取消,增强了私募机构和信托公司合作的动力。该公司和深圳國际信托投资公司合作发售了两只信托私募产品,管理资金超亿元。他称公司作为投资顾问的两只信托计划的申购金额限制已经达到100万元,今后将大力增加机构投资者的数量。除了要控制自然人投资者数量外,目前公司投资管理的两只信托私募产品基本符合新的规定。
另有私募机构负责人透露,私募机构一直在寻求多種渠道来获得公开、合法地位。去年上半年在上海举行的一次同业聚会上曾经谈论通过证券公司合作而公开化,但是证券公司认为自己的投资管理实力比较强,对于“招安”私募机构普遍兴趣不大。本次信托新规出台后,信托渠道的吸引力更是增大,信托公司无疑将作为合法化的主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