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昨日发布的新修订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除同业拆入业务以外的其他负债业务,固有财产原则上不得进行实业投资。固有业务项下投资业务范围限定为金融类公司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和自用固定资产投资。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新办法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明确信托公司“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定位,目的是逐步促使信托公司成为提供信托理财和产品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这位负责人表示,“压缩固有业务,突出信托主业”是为实现受托人为受益人最大利益服务的宗旨,这将从制度上割断信托业务与固有业务之间的利益输送纽带,督促信托公司更加专注服务于受益人的最大利益。
同时,新办法还将“限制关联交易,防止利益输送”。新办法规定,在固有业务项下,信托公司不得以固有财产向关联方融出资金或转移财产、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或以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权作为质押进行融资。在集合信托业务中,除信托资金全部来源于股东或其关联人的情形外,信托公司不得将信托资金直接或间接运用于信托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人;不得以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不得将不同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不得将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信托计划投资于同一项目。在此基础上,新办法要求信托公司开展关联交易时,应逐笔向监管部门事前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新办法颁布后,现行的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将废止。其中一些基本的信托监管规定,如信托财产专户、公司信息披露等,没有纳入此次清理范畴,仍将继续沿用。在信托公司类型、信托产品设立、集合信托异地业务、信托财产托管等方面新办法比原办法更灵活。同时,在信托公司固有业务、关联交易、合格投资者、自然人人数、信托贷款等方面,作出了一些限制和要求。
同时,银监会还颁布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也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在股东资格方面,对最低注册资本金方面及业务范围方面进行了新的修订。今后,只有商业银行、租赁公司、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及其他银监会认可的金融机构才可以成为金融租赁公司的主要出资人。原办法规定金融租赁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为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新办法降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并提出必须满足8%的资本充足率要求。适当拓宽了金融租赁公司的融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