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國相关法规,我國企业年金采用信托基金的形式,但从國际上来看,主要存在七種法律组织形式。
1.信托基金型
在英美法系國家,信托基金型占主导地位,这種组织形式要求企业年金基金独立于举办企业的自有资产,由受托人全权管理。受托人一般由企业和职工代表组成,本着诚信勤勉的原则为参保职工和其他受益人管理企业年金。他们既可以自行管理企业年金,也可以将它们委托给外部金融机构,如养老金公司、信托公司。
2.基金会型
基金会型与信托基金型相类似,也是要求养老金资产独立于举办企业,由独立的基金会全权管理。欧洲大陆没有英美法系國家那样的信托基金法人形式,为从制度上保证养老金资产的安全性应运而生的专门机构。基金会既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宗教或政治团体,或者是自然人联合体。
3.契约型
契约型是指企业年金计划成员与养老金公司签订书面合同,并缴纳保费。养老金公司以集合资产的形式运营养老基金,并收取一定管理费。在这種形式下,集合的养老基金虽然与养老金公司的自有资金分账管理,但本身并不是一个独立法人,计划成员缴纳的保费及收益形成养老金公司的资产与负债。
4.公司型
公司型是指计划成员或企业与某公司签订合同,缴纳保费并换回有待遇许诺的凭证。在这種形式下,缴费形成的养老基金及其投资归该公司所有。公司型与契约型的区别是,公司型的企业年金资产一般不与公司自有资产分账管理。公司型企业年金组织形式以人寿保险公司的年金保险合同最为典型。
5.互助型
互助型企业年金的運行程序与公司型是完全相同的,唯一的区别是与计划成员签订合同的法人实体是由计划成员所拥有。不少國家的保险公司就是互助型实体,这时保单持有人对公司拥有所有权。
6.内部管理型
内部管理型是指举办企业在企业内部自行运营与管理养老金计划。在这種形式下,养老金资产与企业自有资产没有严格区分,同在一个资产负债表中记账。虽然养老金计划许诺的待遇被记在资产负债表中负债一栏,但由于并没有明确的资产来对应这笔负债,实际上可以理解为养老金资产全部投资于本企业,本质上是一種企业内部的现收现付制养老金安排。
7.代际调剂型
代际调剂型是法國特有的一種组织運行模式,在这種模式下企业年金在全國范围内通过集体协议普遍施行,定义为补充养老保险,实行现收现付,正在工作的一代通过这種组织形式向已经退休的员工提供养老金,而自己的养老金则由下一代提供。在这種组织形式下,年金管理与举办企业相分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