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观目前國内发售的所有信托计划,渤海银行股权投资信托计划的面世可谓开创了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的诸多先例。第一,股权投资方面的制度创新,该信托计划的投资标的为渤海银行发起人股,以集合资金信托方式募集资金发起设立商业银行在國内实属制度创新;第二,信托财产管理模式上的创新,与以往附带股权回购条款的股权投资信托计划不同,该信托计划期限二十年,是目前國内发行的最长期限的信托产品,信托财产的管理真正意义上体现了受托人“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而委托人承担全部投资风险的理财模式;第三,收益模式上的创新,与其他预期固定收益类信托产品不同,该信托计划没有明确的预期收益率,信托收益包括现金分红、股票分红和净资产增值等多種形式,实际收益情况视渤海银行的经营情况而定;第四,信托合同标准化方面的创新,该信托合同均为固定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00万元、200万元和500万元,较高的合同面额对投资者的资产总量和风险承担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据介绍,渤海银行股权投资信托计划的上述创新是与其独特的投资方式和财产管理制度安排密切相关的。渤海银行作为新设立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力求在法人治理结构上实现创新。因此,自发起设立之初就设计了吸收自然人资金的股权结构,而基于《信托法》等信托业相关法律法规设计的集合资金信托产品正好为自然人间接持有渤海银行发起人股份提供了现实的操作平台。另外,渤海银行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在财产管理制度方面,体现了双重法律关系,即投资者与天津信托之间的信托法律关系和天津信托与渤海银行之间的股权投资法律关系。
渤海银行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推出无疑是一次真正意义上的信托创新,更为天津信托在日后信托财产的管理、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工作方面提出了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