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6月,121号文件对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流动资金贷款、房地产企业自有资金比例、土地储备贷款,建筑施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个人住房信贷发放标准等7个方面的内容做了严格规定。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大致来源于自有资金、贷款、销售款,其中,自有资金中有30%-40%又来自银行的流动贷款,而且房屋销售款中大部分是购房者的消费信贷。由于银行贷款占开发资金来源绝大部分,121号文件导致房地产企业在资金上出现捉襟见肘,银行资金的截流直接催生了房地产信托繁荣。
从121号文件之后的情况看,房地产信托的资金方向与121号文件限制的投资方向存在高度吻合。譬如,121号文件规定:房地产企业自有资金不能低于开发项目总金额的30%,由于开发商一般都连续开发项目,全部资金不可能只投入在一个在建项目上,资金链条必然紧张,股权信托恰恰可以弥补自有资金不足。例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资本等自有资金为1.5亿元,其开发项目共需要资金8.9亿元,1.5/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