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条款中约定的赔偿责任暗藏风险。按照央行发布的《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信托投资公司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不得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也不得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根据规定,只有当信托公司违背信托合同擅自操作时,投资者所遭受的损失才由信托公司负责赔偿。也就是说,信托公司只负责赔偿因自己违背信托合同擅自操作而招致的损失,而运营过程中發生的风险,则完全要由投资人承担。
其次,项目本身和行业发展隐含风险。虽然房地产公司在推销自己的信托产品时,都会提出一个眩目的收益率供投资者参考,但这些收益率都是预期的,而不是承诺的。房地产信托收益较高,但风险也很大。一方面来自房地产行业本身的风险,像前期上海、杭州房价一路走高,整个行业就存在一定风险。风险另一方面来自具体的项目,如果这个项目做得不好,市场定位不准确,将来销售就成問題,投资者的收益就得不到保障。信托投资的风险主要体现在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的差异上。投资者既可能获取丰厚收益,但也很有可能血本无归。
第三,房地产信托产品的流动性风险。任何金融产品包括信托都没有一个完善的二级市场的流通,而信托产品本来就要求不能通过公共媒体进行营销宣传。信托产品的公共认知度比國债、债券等金融产品差,一旦需要转让时,成本会很高,如股权投资信托计划到期时股权的变现或转让、贷款信托到期抵押物的处置及担保等,都会带来投资者的资金到期不能及时兑现的风险。
正因为其中的高风险性,要求信托公司在信托计划運行前中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首先,立项前要求对信托项目做好可行性研究,在操作过程中要求设定担保或抵押。其次,要求房产商以项目本身或其他项目作抵押,抵押率应控制在较安全的范围内。另外,还可通过对房产商的银行账户监管,来及时掌握项目资金回笼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