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岁的原北京京华信托投资公司干部张凯军,因贪污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不服,上诉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二中院开庭审理了此起上诉案。
张凯军于1994年2至11月间,利用担任北京京华信托投资公司业务二部经理的职务便利,在办理本单位给江阴市石油产品供销总公司和张家港市机械工业供销总公司贷款过程中,分别将上述两公司支付给本单位的21万余元现金利息据为己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凯军身为國家工作人员,利用履行对业务二部的经营管理职责职务便利,在办理贷款业务中,收取了江阴市石油产品供销总公司给予的现金利息后,将其中的人民币15.4元据为己有,并在办理向张家港机械工业供销总公司贷款的过程中,通过他人收取5.85万元现金利息,其行为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和國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非法所得亦应追缴。
一审法院经审理以贪污罪一审判处张凯军十二年有期徒刑;继续追缴其21万余元发还北京京华信托投资公司。
一审判决后,张凯军不服以自己与单位1994年度存在的是民事承包法律关系,就该年度应上交本单位款项的問題应承担民事义务和责任,而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自己将业务二部从江阴市石油产品供销总公司收取的现金利息15.4万元已于1996年9月12日上交单位;自己没有将业务二部从张家港机械工业供销总公司“通过他人收取的现金利息”5.85万元据为已有为由上诉到二中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自己无罪。
张凯军在法庭上辩称,自己没有贪污,没有将钱款占为己有,自己是被冤枉的。
法庭将择日对该案进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