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上海银监局及上海浦东新区金融服务办的消息,浦东将试点设立信托登记中心。业内人士认为,此举在我國信托业发展过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信托制度灵魂缺失的现状将成为历史。
在我國现有的金融财产登记机构,中央國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國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产权交易登记机构之外,又将产生一类全新的金融财产登记机构。
设想中的信托登记中心
上海银监局和上海浦东新区金融服务办建议,作为上海浦东综合配套试点内容,由政府牵头,并组织上海本地六家信托公司,设立信托登记中心。由银监会核准其资质,但不作为金融机构来设立,注册地为上海浦东,组织形式根据不同阶段的功能,其定位可为事业法人或公司法人、出资人相应地可以是政府或信托公司。
从信托登记中心所承担的功能和未来的定位来看,信托登记中心必须有很强的社会公信力和权威性;必须保障运营的长期性和稳定性;由于登记中心在履行职能的过程中需要与其它國家机构發生频繁的联系和交涉,登记中心必须具备与其它國家职能部门对等的谈判地位。
所以,上海银监局和上海浦东新区金融服务办建议,中心最好是银监会主导下的事业性质法人,是经过监管机构特别审批成立的非金融的中介机构,同时可以考虑引入其它监管登记机构作为公司股东。
启动初期可参考上海市政府与人民银行成立的征信中心的经验,将中心初步定位为各类信托产品信息发布的权威机构,主要功能是统一进行信托产品的信息登记和披露,成为公众获取信托产品信息的独立、正规的第三方渠道。
按照设想,信托登记中心是负责办理信托登记手续、将信托登记事项记录在案、并负责管理信托登记事项的公告、外部人员查阅、信托登记事项的注销等事务的机构。
随着信托法律法规的配套完善整体进程,信托登记中心的功能可以分阶段有步骤地加以完善和实现。现阶段,中心应当以信息登记为主要建设目标,实现信托相关信息的登记,初步建立数据库和档案库,对风险聚集提供早期预警;中长期目标是实现信托受益权登记和转让;最终,协调工商、证券登记中心、房地产登记中心等,实现信托财产登记的功能。
通过上海六家信托公司的信托登记规范化建设,逐步将既有经验扩大到周边地区;通过信托公司信托登记的建设,逐步完善所有金融机构的信托登记制度。
登记制度缺失是信托业根本大患
2004年金新信托无法向投资者到期支付“金新信托乳品行业战略并购资金信托计划”的本金和收益,使人们充分意识到登记制度缺失带来的巨大問題。
在该项目中,金新信托没有任何凭证就能向投资者表示,“用这笔钱收购了包括北京三元種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内的三家公司的股权”;即使在北京三元種业明确表示,公司成立三年内股权不会变化的情况下,金新信托仍旧信誓旦旦地对投资者说,“这是手续問題”;在事情无可收拾时,金新最终自报违规———8720万集合资金被全部挪用。
当时上海的一位证券业律师就称,中國的信托投资行业仍然是一个监管灰色地带,提供各类理财服务的公司很少受到监管机构的控制。她说,她早就预见到会發生类似的事情,信托公司还会有更多問題浮出水面。
果然,去年年底金信信托又被停业整顿。
金新、金信等信托公司频频出事,监管层和业界无不在反思和探究事件的根源,相关各方意识到,由于没有机构来监督信托资金的真实用途,导致了上述問題的产生。而造成这一情况的重要原因是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的缺失。而且,目前信托产品的信息发布一般在信托公司自有的网站,而没有一个独立、公正的第三方来统一发布信息。这样的状况既不利于监管,也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信托法》第10条明确规定:“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
可见,信托登记是信托成立的前提条件。但是,实践中的信托登记无法进行。信托登记机构的缺失,造成信托登记“有法可依,无法操作”的窘况。
而信托产品结构十分复杂;信托产品与股票、國债的流动性要求不同,因此也决定了其交易机制的特殊性;信托财产能够对抗第三方,且独立于受托人、委托人、受益人之外……这些特点都决定了信托登记的内容、登记方式与其他证券不同。因此,需要设立一个专门的信托登记机构来履行信托登记职能,而不是将信托登记挂靠在现有的登记机构之下。因此,设立信托登记中心,并以此为平台推动和完善信托登记制度,是《信托法》要求的体现,无论对信托制度本身还是对信托业务的开展都是十分必要的。
上海银监局和上海浦东新区金融服务办认为,建立专门的信托登记中心能够妥善解决目前信托业发展中出现的诸如缺乏公信力、缺少权威性、缺少透明性等問題。在未来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下,随着我國金融生态的不断完善,在条件成熟后不排除与其他登记机构合并,共同为金融产品进行登记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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