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出售自有住房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自有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纳税人在重新购房后向原房产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局(税务所)提出退税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退税(抵税)申请审批表》;2.出售原有住房取得的完税凭证原件、复印件;3.出售原有住房的合同和发票原件、复印件;4.原有住房的房产证复印件;5.房屋产权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房屋产权人为配偶名义或夫妻名义的,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6.重新购房的合同和发票原件、复印件;7.重新购房的房产证原件、复印件(如现购住房因办理银行按揭付款未取得房产证的,须提供银行按揭合同、按揭扣款银行存折的原件、复印件);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出售现有住房前按市场价已购买另一套住房的,其出售现有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原来已购另一住房的价值给予全部或部分免税。纳税人在房产三级交易市场办理现有住房的房产转移登记手续之前,须向现有住房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提出个人所得税减免税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2)出售现有住房的合同和发票原件、复印件;(3)出售现有住房的房产证复印件;(4)房屋产权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房屋产权人为配偶名义或夫妻名义的,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5)另购住房的合同和发票原件、复印件;(6)另购住房的房产证原件、复印件,如另购住房因办理银行按揭未取得房产证的,须提供银行按揭合同和按揭扣款银行存折的原件、复印件;(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