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规定,一个月内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年终加薪等各项年度奖金,可合计作为一次收入,按12个月分解后确定适用税率和相应的速算扣除数并据此全额计算纳税。
不同月份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年终加薪等各项年度奖金,每一个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允许采用一次分解12个月确定税率的计税方法。
纳税人自今年起,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年终加薪等,均可采用一次分解12个月确定税率的计税方法计税,已按原计税办法纳税的,多纳税款可相应抵减以后月份应纳税额。
此外,员工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種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规定,应分两種情况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算账
李某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36000元,当月工资为3500元,就直接将一次性奖金额除以12,结果为3000元,适用税率为15%,速算扣除数为125元,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36000×15%-125=5275元;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3500-1200)×15%-125=220元;最后,李某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5275+220=549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