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份时,有家公司找我翻译一份资料。因为时间催得急,我一个人是根本无法按时完成的。后来他们便让我找别的翻译分担一部分,但必须由我校对一遍,以保证用词、风格的一致性。我于是找了一位朋友帮忙,分去了大约一半,单价也说给她了。最终的稿子于3月份中旬交给了他们,应得报酬21104元。
虽是2月份的稿子,但因为到2月底时尚未完成,所以在发2月份工资时便没有计入这一笔。等到本月初发3月份的工资时,他们把向我的卡里打入了17578.2元。看到钱数不对,我连忙打电话向他们询问,得知他们是按我一个人的收入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共扣了3525.8元。
其实在交稿时我已经向他们提供了我朋友的身份证号码,并提醒他们这份稿子是两个人合作完成的,而且时间跨度为2月至3月,请他们按两个人、两个月的工资来计算个人所得税。21104元的收入分到两个人的头上,再分摊到两个月,共计应扣个人所得税1705.6元。这样算起来,我们被多扣了1820.2元。即使不能分摊到两个月,只要是按两个人计算的,也只应该扣2830.8元的个人所得税。按照这样的算法,我们也吃亏了685元。
我多次打电话与他们交涉,希望他们将多扣的税款退给我,否则我没法向朋友交待。但他们的财务说已经缴上去的税是没法退回来的。而负责这个项目的经手人又反复向我道歉,说是自己疏忽忘记给财务讲了。我与他们合作已经很久了,不想为了这件事闹得不愉快,只能自己吃亏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