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金”是一種“准税收”
之所以把“六金”这些社会基本保障费用列入“准税收”,主要的原因在于社会基本保障费用与國外的社会保障税比较相似,而社会保障税是國外居民主要的税收種类。
以基本社会医疗保险为例,加拿大虽然是高税收國家,但是全民可以享受免费医疗。而我们在个人和单位缴纳了社会医疗保险金后即可以享受一定医保待遇,如住院超过一定金额后,可以报销85%等。在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金中,有70%的部分进入了社会统筹,从某種意义上说,这就是一種税收行为。最近,连國家都承认,我國的医疗改革并不成功,换句话说,我们缴纳了不少医疗保险税(金),却没有得到相称的医保待遇。
再来看养老金,养老金是“六金”中比重最高的一块,其中,真正记入个人账户的还不到单位和个人缴纳养老金总额的一半,大部分资金用于社会统筹。即使是记入个人账户的资金,也只体现在账面上,实际上并没有资金做支撑,属于挂账性质。只有等到退休后,领取养老金的时候,再从总的社会养老金中支付。所有的养老金都用于为退休人员发放养老金了,这不是税收是什么。在一些高福利、高税收的國家,人到了退休年龄后,就不用为养老金发愁了,而我们这里实际能拿到的养老金又有多少呢?根据一些正在进行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的单位透露,目前上海市职工的平均退休工资在每月1200元左右,事业单位的退休职工可以拿到2000元左右的退休工资。企业职工的退休工资低于社会平均工资,事业单位的退休工资与社会平均工资相当。
有人会认为住房公积金不应算做准税收,因为,买房的时候使用住房公积金可以减少利息支出。但实际情况是,我们在买房的时候,并不能享受税收减免政策,而不少國家有住房贷款产生的利息支出可以抵扣个人所得税税基的政策,和这样的政策相比,住房公积金政策的优惠程度并不大。所以我们把住房公积金也看成一種税收,当你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享受到的是退税和利息抵扣税优惠。
其他“几金”更是带有税收的意味,如失业保险等,是政府对失业人员的救济,本身就属于财政支出的范畴。
我们实际缴了多少税
免征额提高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减轻了,但是从800元到1500元,对于大部分纳税人来说,改革前后减免的税收负担只在100元左右,这相对于占到自己应得收入过半的“准税收”项目“六金”而言,恐怕只是微不足道的。
我们可以来计算一下“准税收”的负担在我们应得收入中所占到的比例。
根据2005年上海市劳动保障部门的相关规定,单位和个人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比例如下所示:
单位缴纳比例 个人缴纳比例 合计 22% 8% 30% 医疗保险 12% 2% 14% 失业保险 2% 1% 3% 住房公积金 7% 7% 14% 生育保险金 0.50% - 1% 工伤保险金 0.50% - 1% 合计 44% 18% 62%
养老保险
在我们的计算中,涉及到了这样几个概念,一是实际收入,就是我们每个月扣除个人缴纳的“四金”和所得税后,实际到达自己账户的金额;二是税前收入,即扣除所得税前的金额;三是名义收入,是把个人税前收入与自己缴纳的“四金”进行加总;第四个概念是个人应得收入,或者说说是单位的雇佣成本,是名义收入与单位缴纳的“六金”之和。
在计算个人实际收入和名义收入时,我们可以假设个人的税前收入为A,那么他的实际收入可以根据收入所适合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进行确定,而他的名义收入则可以根据这个公式来确定:
个人名义收入=税前收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费用=A+[A/(1-18%)]×18%
其中A/(1-18%)指的就是个人的四金缴纳基数。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相关规定,2005年四金缴纳基数的最低额为1220元,最高额为6099元。也就是说A/(1-18%)低于1220元,要按照1220元来计算,高于6099元,则要根据6099元来计算。
个人全部应得收入=个人的名义收入+单位代缴的六项社会保险费用=A+[A/(1-18%)]×(18%+44%)。
表二 不同收入阶层缴纳的个税和“准税收” 单位:元
税后实际收入 |
3000 |
5000 |
8000 |
10000 |
15000 |
税前收入 |
3194 |
5559 |
9281 |
11781 |
18031 |
个调税 |
194 |
559 |
1281 |
1781 |
3031 |
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费用 |
701 |
1098 |
1098 |
1098 |
1098 |
名义收入 |
4471 |
6657 |
10379 |
12879 |
19129 |
个人全部应得收入(单位总的雇佣成本) |
5610 |
9340 |
13063 |
15563 |
21813 |
缴纳的“准税收” |
2414 |
3781 |
3782 |
3782 |
3782 |
2610 |
4340 |
5063 |
5563 |
6813 |
从表格中我们可以看到,税后实际收入为3000元的人,一共支付的个人所得税和“准税收”项目,高达2610元,占他的全部应得收入的46.5%;而税后实际收入为15000元的人,共支付的个人所得税和“准税收”为6813元,在他全部应得收入的比例为31.2%。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之高可见一斑。而收入越高,缴纳的税收比例反而越低,也得到了着实的体现。
提高免征额可以少缴多少税
不少人在对免征额的提高上寄予了厚望,因为免征额提高了,就意味着个人的赋税空间得到了缩减,缴税额也相应减少了。如果通过了1500元的个税免征额,对一个月收入3000元的人来说,将少缴税50元,月收入1500元以下的中低工薪阶层就不用再缴个人所得税了。对于众多老百姓来说,这当然是件好事。然而在关注自身的税收负担能够得到多大幅度减轻的同时,我们不妨通过计算纵向地进行一下比较,谁才是免征额提高的最大获益者?
由于在个人所得税修正草案中,并没有涉及到税率的调整,因此我们在涉及所得税的计算时,主要选择了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收入额进行比较,并且考虑到上海市目前的实际免征额为1000元的情况,从而得出在修改前后,不同收入水平的个人究竟可以少缴多少税?
表三:免征额提高后个人缴税额的变化 (单位:元)
月收入 |
原缴税 |
将缴税 |
少缴 |
1000 |
0 |
0 |
0 |
1500 |
25 |
0 |
25 |
2000 |
75 |
25 |
50 |
3000 |
175 |
125 |
50 |
4000 |
325 |
250 |
75 |
5000 |
475 |
400 |
75 |
6000 |
625 |
550 |
75 |
7000 |
825 |
725 |
100 |
8000 |
1025 |
925 |
100 |
10000 |
1425 |
1325 |
100 |
21000 |
3625 |
3525 |
100 |
25000 |
4625 |
4500 |
125 |
50000 |
10875 |
10750 |
125 |
80000 |
21275 |
21100 |
175 |
100000 |
29225 |
29025 |
200 |
101500 |
29850 |
29650 |
200 |
101500以上 |
|
|
最多225 |
从上面的计算中,我们不难看到,由于免征额的提高,不同收入层次的纳税人,其所需要交纳的个人所得税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减少。然而,对于一个月收入为4000~6000元的纳税人来说(这可以看为上海市的中等收入水平),通过提高免征额,他每月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减少了75元。而对于月收入在101500元以上的纳税人(他们足以归入到高收入的行列),他们少缴纳的所得税却达到了225元,是中等收入水平纳税人的3倍。收入越高,通过免征额的提高少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反而越多。税收的基本作用是國民收入的第二次分配,尽管税收并不能起到“劫富济贫”的作用,但是它作为一種有效的调控手段,虽不能让穷人变富,但可以让富人少富。遗憾的是,简单地统一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使收入高的纳税人获得的实际减免反而高于中低收入的纳税人。
因此,纷纷扬扬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并不是一个起征额的改变就可以了事的。要实现税收的公平原则,要真正做到量能纳税,关键是要从根本上改变我國的税收体系和税收制度。体现人们在收入初次分配中的贫富状况,从纵向和横向上分配税收负担,有效地发挥税收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