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应由个人掏钱,这是人人都知道的。然据新华社记者报道,在基层采访时发现,一些单位职工的个人所得税不是由个人掏腰包,而是由单位“买单”:缴税竟成了单位为职工发放的“福利”。
胶东某县的审计部门在对当地一家医院进行审计时发现,自2002年月至2004年6月,这家医院51名职工应缴的个人所得税3.4万元未上缴税务机关。医院负责人表示,这部分税款将以职工福利的名义由单位替职工缴纳。
虽然这篇报道涉及的是个案,但也决不是个别现象,实际上暴露了《个人所得税》立法的真空地带,最终损害的是國家利益,千万不可掉以轻心。何以见之?首先,它严重违背了立法宗旨和原则。税法明文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國家开征个人所得税是调节收入分配,体现社会公平;增强纳税意识,树立义务观念;扩大聚财渠道,增加财政收入。这是其立法的宗旨和原则。由单位越俎代庖缴纳个人所得税,必将使这一预期效果成为“海市蜃楼”,化为泡影。其次,违反了财经法规。國家规定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包括个人所得税等,均不能由单位“买单”包税,违反规定者,除要向职工个人追缴外,严重者还将追究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行政、经济直至法律责任。再次,由公款缴纳个人所得税行为还极容易滋生腐败。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我國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我國居民的收入水平必将逐步提高,个人所得税税源也必将不断扩大,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國家税收总额的比重将逐年增加,最终必将发展成为具有活力的一个主体税種。然而,个人所得税何以管不住公款“包税”?因为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一般由单位代扣代缴,至于最终由单位还是由个人承担,税务部门无权干涉,也并不关注。如果审计、高收入行业等部门把关不严,問題也就暴露无疑了。因此,只有从立法上明确各部门之间的法律责任,才能让个人所得税真正挺直自己的“脊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