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的本质是获得节税收益,因此,凡是能够合法地降低纳税的办法都属税收筹划范畴。从法律的角度看,偷税是违反法律的行为,而避税和节税都是合法行为。
现在个人收入的来源和形式日趋多样化,有些人在取得固定收入的同时,还利用掌握的知识,取得合法的劳务报酬收入。取得收入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但同是纳税,一笔收入如果采用不同的交税方式,就可能使自己的合法净收入多一些。
例如,王先生3月~5月取得同一项目劳务收入60000元,支付交通、食宿等费用9000元,有以下三種纳税方式:一次性申报纳税;改变支付方式,分次申报纳税;由业主提供相关费用,降低应纳税所得。
项目收入一次性申报纳税
王先生5月底将60000元收入一次领取。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按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如果一次收入超过20000元,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加征5成的应纳税额。则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60000×(1-20%)×20%=9600元,
60000×(1-20%)-20000×20%×50%=2800元,两者合计12400元。其获得的净收益为38600元(60000-12400-9000)。
纳税人取得收入申报纳税,如果收入畸高,就可能被课以较高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缴纳较多的税款。而在收入较低月份,作为纳税人又不能充分享受到税法为自己提供的各種优惠,比如,定量或定率的一次性扣除,较低的税率。相对于业主来说,一次支付较大的费用,负担较重。一般情况下,当事双方不应采取这種支付方式。
改变支付方式,分次申报纳税
税法规定,属于一次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如果支付间隔超过1个月,按每次收入额扣除法定费用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而间隔期不超过1个月,则合并为一次扣除法定费用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所以纳税人在提供劳务时,合理安排纳税时间内每月收取劳务报酬的数量,可以多次抵扣法定的定额(定率)费用,减少每月的应纳税所得额,避免适用较高的税率,使自己的净收益增加。
对于业主来说,每月支付一定的费用,经济负担有所减少,也乐于执行。此種方式,双方都有利可图。如上例中,王先生可以同支付报酬方约定,60000元收入分三次领取,每月领取一次,每次20000元,则王先生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9600元:20000×(1-20%)×20%×3,净收益41400元(60000-9600-9000)。
由业主提供相关费用,降低应纳税所得
采取由业主提供一定服务费用开支等方式,虽然减少了纳税人的收入,但同时也减少了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比如,由业主向纳税人提供伙食、交通以及其他方面的服务来抵顶一部分劳务报酬。对业主来说,开支并没有增多,利益无损;对纳税人来说,这些伙食、交通等开支是纳税人的日常开支,若由纳税人用收入购买往往不能在缴纳所得税时扣除。
可见,对于劳务报酬收入,纳税人通过筹划,可以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关键是在签订劳务合同时,应约定领取报酬的数额和次数,明确相关费用由业主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