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9月25日,某地基层税务部门在清理欠税中,发现某企业1999年7月份欠缴税款28.01万元,罚款6.13万元,税务机关已多次进行催缴,该企业拒不缴纳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经该县税务局长批准,该基层税务部门对该企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冻结了该企业在其开户银行的存款并强制划缴了该企业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共计36.72万元。事情發生后,该企业负责人提出异议,认为税务部门对税收罚款的强制划缴没有法律依据。那么,税务部门究竟能否对税收罚款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该企业1999年7月份欠缴的税收罚款6.13万元,经税务机关多次催缴该企业仍拒不缴纳,该基层税务部门将冻结的存款强制划拨抵缴罚款,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國行政处罚法》作为法律依据的。
该企业负责人为何对此事提出异议?究其原因是《中华人民共和國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税收罚款强制执行权规定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國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该条文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欠缴的税款及滞纳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对税收罚款的强制执法权没有明确规定,令税务机关难以把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國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前,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國税收征收管理法》没有明确赋予税务部门对税收罚款的强制执行权,一些基层税务部门放弃对税收罚款的强制执行权,税收罚款的强制执行只能通过法院执行,但由于法院人员配备较少、案件又多,根本没有足够的精力去追缴税收罚款,很多企业钻政策空子,对税收罚款进行拖欠,造成税收罚款入库率低,《税务处罚决定书》难以执行到位,成为一纸空文。
为了提高税收罚款的入库率,增强税务部门对税收罚款的强制执行力度,笔者认为有必要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國税收征收管理法》进行补充和完善。尽快明确赋予税务部门对税收罚款的强制执行权,使税务部门对税收罚款的强制执行有完善的法律依据,可以理直气壮地采取强制措施追缴税收罚款,以充分体现税法的强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