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以开征车辆购置税取代车辆购置附加费?
开征车辆购置税,以取代车辆购置附加费,这主要基于以下考虑:第一,车辆购置附加费是1985年经國务院批准,在全國范围内普遍强制征收的专项用于國家公路建设的政府性基金,已成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资金来源,具有明显的税收特性。将车辆购置附加费改为车辆购置税,要求纳税人依法缴纳税款,有利于理顺政府分配关系,提高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
第二,从國际通行做法看,发达的市场经济國家普遍通过税收筹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极少采用收费的方式。这是因为,税收行为比收费行为规范,收支要纳入预算,实行规范化财政管理,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开征车辆购置税取代原有车辆购置附加费,有利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依法足额筹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从而促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和税率是如何确定的?
与车辆购置附加费相比,开征车辆购置税是否会增加购车者的负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國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我國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國境内购置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的单位和个人。所谓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上述车辆的行为。所谓单位,包括國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國企业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國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谓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征收办法,税率为应税车辆计税价格的10%。
由于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和税率,与车辆购置附加费的缴费人和征收标准基本相同,因此,开征车辆购置税后不会增加购车者的负担。例如,某单位或个新人购置一辆价格为10万元的汽车,按照车辆购置附加费10%的征收率计算,其应缴纳的车辆购置附加费为1万元(10万元×10%)。开征车辆购置税取代车辆购置附加费后,其应缴纳的车辆购置税仍为1万元。
如何确定计算依据、计征方式和征收环节
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方式计算应纳税额,由购置车辆的计税价格和税率加以确定。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实际上是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根据以下三種不同情况分别加以确定:
(一)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二)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和消费税的合计数。
(三)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最低计税价格进行确定。不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由國家税务总局参照其市场平均交易价格分别加以确定。当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的征税环节为购置应税车辆之后、办理车辆登记注册之前。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性征收制度,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重复征收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的减免范围包括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國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车辆购置税减免范围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外國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國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车辆;中國人民解放军和中國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國务院规定的其他减免税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