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三资企业的工资税前扣除有什么标准?与内资企业有什么不同?
答:1、根据《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國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問題》(國税发[2003]127号)规定:根据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福利费,应当报送其支付标准和所依据的文件及有关资料,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取消上述审核后,企业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应该同时报送其所支付的工资、福利标准和所依据的文件等有关资料备案。以后年度工资、福利费支付标准没有發生变化的,可以不再重复报送;支付标准發生变化的,应在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将标准变化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企业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应是同时附送下列资料:(1)年度职工在册人数;(2)应付工资总额;(3)实发工资总额;(4)实发福利费总额;(5)经董事会批准的工资、福利费支付标准的文件。2、内资企业工资的税前扣除标准是不用审批不用备案的,按人均扣除限额为9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