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提供住所
根据税务条例,由雇主供给免费的或低於市值的住所,只徵收总收入的10%作为应评租值。若雇主提供酒店、旅馆或宿舍作寓所,而不多於两间房间,则以8%计算。若是一间房间的寓所,则以4%计算。
如果市值租金高於薪金收入的10%,雇员可在受聘时与雇主协议,由雇主支付寓所租金,而薪金则作出适当调低。对雇主而言,薪支负担不变,但雇员可因此而减低薪俸税的负担。
转售股票认购权
根据税务条例,任何人士在职位上或受雇中获得公司股票认购权,并在行使、买卖或转让该权利时获取利益,是需要缴纳薪俸税的。该利润是以在行使该权利时的股票市值减去认购权的成本及行使时的认购价计算,或在以转让时所得的报酬减去认购权的成本计算。
雇员可在行使该权利前,以低价将该权利转让与亲友,然後由该人行使该权利以助减低税额。
雇主提供员工福利及设施
由雇主提供的雇员福利,除非能转化为现金值,否则不会被视为课税入息。根据税务条例,只有上述的房屋津贴、旅游津贴及股票认购权及一些可变为现金的福利如礼券才能豁免徵税。
因此雇主可尽量提供服务给雇员,即提高雇员福利设施,而不大幅加薪使员工多缴税款。一般免税的福利为:
由雇主提供免费膳食,但必须不是可转售的餐券;
由雇主提供车辆与雇员使用,但不可再租予他人使用;
由雇主安排提供免费医疗福利;
使用雇主拥有的家俱和住宅设备;
使用雇主所骋用的佣工;
使用由雇主所缔结合约提供予雇员的公用福利设施,如水、电、煤气、电话等;
雇主可为员工子女成立教育基金,提供奖学金予员工的子女。
可扣除的支出及折旧
根据税务条例,应课税入息应扣除所有导致产生该入息的开支,但不包括住宅用途或私人开支及资本性的开支。纳税人可在呈报薪俸税时申报有关支出,但必须有合理的纪录和发票。
运用有限公司来避税
由於有限公司为独立的法律个体,因此薪俸税纳税人可将其入息转移到有限公司,再由该公司扣除合理开支後付税。但须注意成立及维护有限公司费用并不低廉,纳税人宜小心衡量。
60天豁免条款
任何人士访港工作,如在课税年度内不超过60天,则母须理会该服务是否在香港提供。因此,外地雇员访港工作,可与雇主作出适当安排,以达到减免薪俸税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