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上,众多上海和北京的财税法研究领域的专家对《办法》做了精彩的论述,十分具有借鉴意义。
不申报比申报更好?
上海财税法研究会副总干事,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严锡忠律师认为《办法》存在如下問題:“年所得”在法律构成上的复杂性使纳税人并不能完全判断其真实的年所得是否超出12万元。我们可以要求企业的会计上岗人员必须有资质,但不可以要求每一个人具有会计资质。没有任何法律强迫个人必须对其一年内的各種收入拥有良好的记忆。也许一个拥有良好收入但时常挥霍、醉酒的人,要回忆那些已消失掉的财富既是痛苦的,也是困难的。
他甚至提出这样一个問題:申报是否比不申报好?
严锡忠律师说:“进行申报,则可能存在申报不实的情形,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对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如果数额超过一万元及10%的比例,则按偷税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进行申报,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但不属于偷税,也不涉及刑事责任。是不是不申报反而比申报处罚轻,不申报反而比申报要好呢?
现在执行不合理
上海法学会财税法研究会副总干事,上海财经大学教授朱为群教授认为,一方面,税务机关是否做好了充分准备?比如,是否估计到有多少人将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去申报纳税?如果纳税人太多无法应接,该怎么办?另一方面,纳税人是否做好了充分准备?个人怎么确认自己的收入是否达到12万元?哪些收入计算在内,哪些不算在内?如果别人不申报,为什么我要申报?我没有时间办理申报怎么办?
他说:“我的意见,为了使办法得到有效实施,必须有一个合适的熟悉期,以便征纳双方充分了解彼此的权力和义务以及操作流程,尽量减少办法实施中对社会产生的副作用。《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是不合理的。至少要从2008年开始执行。理由是,自规定颁布之日起,征纳双方要熟悉规则,并按照规则的要求记录收入、费用等相关信息,以便年终统计。否则,许多人可能会因为之前的收入没有记录而不能如实申报,而要他因此承担法律责任是不公平的。”
申报纳税是國民主权的体现
上海法学会财税法研究会总干事,华东政法学院教授陈少英教授认为:
“首先,《办法》的出台有利于培养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办法》要求满足条件的纳税人自行确定应纳税义务,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这样的纳税申报需要配合相当高的纳税意识。当然要求年收入超过12万元,个人自行进行申报涉及是涉及到收入如何确定,凭证如何收集,如何计算,如何申报的一个复杂过程,执行起来是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
“其次,我國目前实行的是个人所得税分类课税,源泉扣缴的方式,是一種形式上公平但实质上不公平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在这種征收方式下高收入阶层的个人所得税由于征管条件的限制很难征收,而中低收入的工薪阶层反倒是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力。本次《办法》提出的个人年收入超过12万元申报的制度,为我國个人所得税由分类所得税制向综合所得税制转化的一个开始。纵观发达國家个人所得税发展的历程可以发现,在其税制模式从分类所得税制向综合所得税制转化的同时,其征收方式也都经历了从以源泉扣缴为主向以申报纳税为主的转化过程。在西方发达國家,申报纳税方式是國民主权等宪法理念在税法中的具体体现。
不能坐等十全十美
开会当日中國财税法协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现担任全國人大财经委委托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國税收基本法》起草组组长的刘剑文也谈了一些他的观点。
刘剑文认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是必要的,我们不能等制度十全十美或条件完全成熟后才出台,那样我们会失去很多机会。我们的征管制度在某些方面还有空白,有漏洞,所以需要加强立法。
纳税不是光从纳税人一个方面考虑,还可以从双向申报的角度,即纳税人自己申报,支付单位也申报,两者再核对。香港就是这样做的,双向申报,依情况,如果个人申报了,企业没申报,对企业进行处罚;如果企业申报了,个人没申报,要对个人进行处罚。如果说制度不完善就不应该出台,我想这也是不合适的。这个其实还是有操作性的,通过一年两年的强化纳税意识,会变成自觉的纳税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