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以来,在商业经营活动中出现了大量平销行为,即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商业企业经销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进货剧本或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则以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进销差价损失。在平销活动中,生产企业弥补商业企业进销差价损失的主要有以下几種;一是生产企业通过返还资金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损失,如有的对商业企业返还利润,有的向南业企业投资等。二是生产企业通过赠送实物或以实物投资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损失,已发现有些企业赠送实物或商业进光彩此类实物不开发票、不记账,以此来达到偷税目的。
目前,平销行为基本上發生在生产企业和商业企业之间,但有可能进一步在生产企业与生产企业之间、商业企业与商业之间的经营活动中出现。平销行为不仅造成地区间增值税收入非正常转移,而且具有偷、避税因素,给國家财政收放造成损失。为堵塞税收漏洞,保证國家财政收入和有利于中地区完成增值税收入任务,國家税务总局对平销行为和有利于各地区完成增值税收入任务,國家税务总局对平销行为和有利于各地区完成增值税收入任务,國家税务总局对平销行为中有关增值税問題作了如下规定:
1、对于采取赠送或以实物投资方式进行平销经营活动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增值税征管稽查,大力查处和严厉打击有关的偷税行为。
2、自1997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種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应冲减的进项税金计算公式如下;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所购货物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