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税务机关在对某卫生防疫站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卫生防疫站向下属卫生单位调拨各类疫苗及各类医用药械时,没有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检查人员发现后当即要求该防疫站补缴增值税。而该防疫站认为自己是事业单位,无纳税义务,并且调拨疫苗和药械属系统内部调拨,并没有对外销售,不应申报纳税。
國家税务总局关于《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及药械征收增值税的批复》(國税函[1999]191号)文件规定: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材,属销售货物行为,应当按照现行税收法规的规定征收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暂行条例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卫生防疫站调拨或发放的由政府财政负担的免费防疫疫苗不征收增值税。因此 ,税务机关要求该站申报补缴增值税是有法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