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个林场均属生产销售自产原木的國有企业。 1994 年國家税制改革后,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他们按规定享受國家的税收免征政策。而从林场买来原木再转卖给其他的经营者则应照章纳税。去年 11 月上旬,霞浦國税局在对县两家林场进行日常稽查时,发现他们原木销售发票的记账联上“购货单位”和开具日期,不符合常规。遁着这个疑点,稽查人员当即对开票员进行了突击询问,对方在回答問題时不能自圆其说,露出马脚,國税局同志进一步判定这两家企业都存在严重的发票违法問題。稽查人员将情况向局领导汇报后,引起了局领导的重视,当月中旬县局即组织力量前往购货单位福州造纸厂实施异地调查。几经努力,终于查清了林场非法提供发票导致 20 多户个体木材经销商偷税的违法事实。
1994 年至 1996 年的三年时间里,其中一个林场开具给福州造纸厂发票上的免税销售额达 475.55 万元,而这部分发票本应由杨××等个体经营户自行开具的,且应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26.92 万元。也就是说由于他们违法提供发票给木材经销商,客观上帮助他们偷逃國家税款达 26.92 万元。同时,由于企业开具了“大头小尾”的发票,将本不属于抵扣范围的育林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等虚增计入发票,使购货方(福州造纸厂)凭票依 10% 扣除率抵扣了税款,也给國家税款造成了很大的损失。而另一个林场这两年“大头小尾”等违章开具发票给个体经营者总额达 334.17 万元。同样造成上述性质税款损失 18.92 万元。
作为免税企业应个体经营者的要求,开具“阴阳票”(不填受货单位、日期的发票)“大头小尾票”(包括直接将发票撕给对方由其任意填写),其最大的好处是吸引个体经营商,以增加自己的销售量。然则,这種“好处”是以牺牲國家税收为代价的。当这两起案件查处结束并与企业领导见面时,他们才如梦初醒,检讨说 : 作为國有企业我们的财务制度是规范健全的(税务稽查人员通过对他们的查账也肯定了这点),但是由于是免税企业,领导班子忽视了税收政策的学习,忽视了对有关人员的教育,更忽视了对税务发票的严格管理。为了经营上的方便,除发票管理员外,确实存在出纳员、收款员、经销员都开过发票,对将发票带进深山林区去开,也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认真进行纠正,没想到只求企业的经营灵活,客观上却给不法分子钻了空子,帮了别人偷税的“忙”,造成國家税款损失,最终导致企业受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