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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國企业避税筹划案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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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发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國企业的不断增加,为了维护國家权益、促进对外经济技术交流、更好地利用外资和引进先进技术,按照税负从轻、优惠从宽、手续从简的原则。1991年经第七届全國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外國投资企业和外國企业所得税法》,但是,由于制订的时间较晚,这一税法还不很完善,其间存在着诸多的避税机会。如果能把握好这些机会,对企业来说,将是一笔极大的财富。再加上,我國本身就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國企业给予了诸多的税收优惠,在此基础上,企业要是能有效地合理避税,那么,从整体上来讲,企业得到的税收收益将是无法估计的。

为了给广大纳税人一个对避税的直观的理解,这里特从居民纳税人、所得来源地、源泉扣缴预提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年度所得额计算、亏损弥补所得额计算、成本费用列支、坏账准备、免减税收优急、再投资优惠等方面作了详细的介绍,从大量实证 的基础上说明如何科学地避税,使自己的避税行为不违反税法规定。我们主要从十个方面进行分析:避名成为居民纳税人的避税筹划案例、利用所得来源地认定的避税筹划案例、利用源泉扣缴预提税的避税筹划案例、利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原则的避税筹划案例、利用纳税年度有关规定的避税筹划案例、利用亏损弥补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避税筹划案例、利用成本费用和损失列支计算的避税筹划案例、利用坏账准备的避税筹划案例、利用免二减三税收优惠的避税筹划案例和利用再投资优惠政策的避税筹划案例。

避免成为居民纳税人的避税筹划案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國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國企业所得的纳税人可以分为两个部分。

一是外商投资企业,即按照中國法律组成的企业法人。包括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由外國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國境内与中國的公司、企业共同投资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也包括按照外资企业法,其全部资本由外國投资投资的外资企业。

二是外國企业,即非中國企业法人的外國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在中國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國境内所得的外國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不组成企业法人的合作企业的外國合作者。

无论是外商投资企业还是外國企业,都有两種可能,一是作为居民纳税人;二是作为非居民纳税人。作为避税筹划的核心内容就是:一旦作为居民纳税人,就得负无限纳税义务,而无限的纳税义务,其实质就是既要将来源于中國境内的所得申报纳税,又要将来源于國外的收入和所得申报纳税。这样,有可能导致纳税人税负很重和双重征税。因此,企业就应当进行某種避税筹划,尽可能作为非居民纳税人负有限的纳税义务,从而合法地避税。

如何才能避免成为居民纳税人呢?关键在于搞清楚中國大陆对居民纳税人的判定准则。判定准则如下:时间准则,居住时间超过一年即为居民纳税人。因此,对个人来说,避免成为居民纳税人最好的避税方法是:尽可能利用居住时间规定和避免拥有永久住所;对企业来说,判断的标准主要是看总部所在地。总决策机构所在地是大陆,即为税收上的居民,负有全面的纳税义务。因此,避税方法是:其一,尽可能将总机构设在避税地或税负低的地方;其二,尽可能斩断某些收入与总机构之间的联系。这方面的避税筹划的前提是搞清楚应纳税所得和所得来源地认定;这一点将在下面详述。

利用所得来源地认定的避税筹划案例

世界各國一般都有所得来源地优先征税的惯例。这方面的避税筹划除了尽可能将总机构设在税负较低地区之外,就是在所得来源认定上避免被税负较高地区认定此项所得来源于该地区。同一所得在税负较低地区实现或被认定,税负相对就较轻。因此,企业避税主要方法之一就是搞清楚应纳税所得的规定以及所得来源地的认定,在此基础上作进一步避税筹划。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國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的规定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在中國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以及总机构设在中國境内取得来源于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第二,在中國境内的外國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大陆境内外与外國企业在中國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

第三,外國企业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然设立机构场所,但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

所得来源地的认定有如下规定:

  第一,营业利润来源地的认定

营业利润来源地的认定,以设有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为标准。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國企业在中國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二是發生在中國境内外的,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國企业在中國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

第二,投资所得来源地的认定

中國对投资所得来源地的认定以资金、财产、产权的实际运用地为准。具体地说,是指外國企业在中國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取得的下列所得为来源于中國境内所得。

1.从中國境内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

2.从中國境内取得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垫付款利息、延期付款利息。

3.将财产租给中國境内租用者而取得的租金。

4.提供在中國境内使用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

5.转让在中國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等而取得的收益。

6.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从中國境内取得的其他所得。

根据以上认定准则大致有以下几種避税方法:

1.中断其他所得与外商投资企业之间联系。因为其他所得指的是發生在中國境内外与外商投资企业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如果以上各项其他所得与外商投资企业不發生实际联系,那么至少境外部分的其他所得就不必申报纳税。另外,追一步作为预提所得税的税率也比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國企业所得税税率低13个百分点,100万的所得税可节税11万(33万-2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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