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范围
- 工资、薪金所得;
-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 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 劳务报酬所得;
- 稿酬所得;
-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财产租赁所得;
- 财产转让所得;
- 偶然所得
- 经國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采用分项和费、分项定率、分项计征的模式,并且实行源泉控管、代扣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相结合的办法。
,在中國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國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國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國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获得工资、薪金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率
级数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1 |
不超过500元的 |
5 |
2 |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
10 |
3 |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
15 |
4 |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
20 |
5 |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
25 |
6 |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
30 |
7 |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35 |
8 |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
40 |
9 |
超过100,000的部分 |
45 |
- 省级人民政府、國务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國组织、國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 储蓄存款利息、國债和國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 按照國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 保险赔偿;
-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 按國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 依照我國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國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 中國政府参加的國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个人所得;
- 经國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 符合國家规定的外籍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
- 國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受害人依法取得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