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关于个人销售已购住房有关税收征管問題的补充通知》(京地税营〔2005〕345号)指出,首次上市交易的已购公房、危改回迁房、合作社集资建设住房、安居房、康居房、绿化隔离地区农民安置住房等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可视同普通住房,享受國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國税发〔2005〕89号)和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建委转发相关上级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京地税营〔2005〕279号)规定的普通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的规定。但其中特别强调,对个人购买的上述住房不足两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仍按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