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总额为3000元(其中包括单位缴付“四金”300元),个人缴付“四金”200元,那么该员工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200-300-1600=900(元);
B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总额为3000元,个人缴付“四金”200元,而单位另外为该员工缴付“四金”300元,没有并入当月的工资收入总额中,则B员工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200-1600=1200(元)。
从以上例子可以看出,“四金”并入工资总额后,个人纳税额反而少了。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有这样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简称“四金”),可从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