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级”多发数百元实得奖金反而少
在年终奖新计税办法刚出台时,税收筹划专家曾提醒人们当心“6001”现象。“6001”现象是指单位发放年终奖时,虽然6001元年终奖比6000元多发了1元,但是却要比6000元多交275.1元税。结果造成6001元年终奖的税后实际收入比6000元年终奖还要少274.1元。中國税网企业涉税风险分析研究室专家李晓兰表示,在年终奖适用工薪所得税率时,每个级差都是一个“节点”,而在每个“节点”附近都会有一个“多发不如少发”的区间范围。
例如,甲员工的年终奖为6200元,乙员工的年终奖为5900元。按照國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年终奖计税方法,6200元÷12=516.67元,大于500元,适用的税率是10%,速算扣除数是25,应纳个人所得税为6200元×10%-25=595元。因此甲的税后收入为6200元-595元=5605元。而5900元÷12=491.67元,小于500元,因此适用的税率是5%,速算扣除数是0,应纳个人所得税为5900元×5%=295元。因此,乙的税后收入也为5900元-295元=5605元,与年终奖多发了300元的甲税后收入是一样的。
而对企业来说,不仅奖优奖勤的目的没达到,而且还有可能亏了企业所得税。发6200元与5900元相比,记入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显然要大。企业还要为这多出来的300元缴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用实发反推含税奖金免吃“6001”亏
不过,多发奖金少拿钱的矛盾是有方可解的。李晓兰介绍,企业和个人如果想避免发年终奖时出现多少不同的年终奖税后收入却一样、企业所得税税负增大的不利结果,可通过先确定实发税后奖金,然后计算个人所得税,将实发奖金还原成含税收入后再发放年终奖。
用实发税后奖金反推含税年终奖,可运用税务部门发布的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含税奖金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方法。具体方法如下:
(一)按照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查找相应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
(二)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速算扣除数A)÷(1-适用税率A);
(三)按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重新查找适用税率B和速算扣除数B;
(四)应纳税额=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B-速算扣除数B。
举例来说,上面提到的税后收入5605元,按此具体方法还原,应首先找出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即5605元÷12=467.08元,找出对应税率5%,速算扣除数0;然后将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成含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即企业发放的年终奖数额:(5605元-0)÷(1-5%)=5900元。这样的计算方法,可以从根本上避免发6200元年终奖与发5900元年终奖的税后收入一样、企业所得税税负增大的不利结果。
奖金分次还是一次发需比较工薪税率
如果单位的效益很好,给员工准备的年终奖十分“丰厚”,就需要仔细比较年终奖分次发放和一次性发放哪个更合算了。否则,造成的“损失”可能达数百甚至上万元之多。李晓兰建议准备两套方案,分别计算一次性全部作为年终奖发放适用的税率,以及分次发放、部分并入当月工薪收入适用的税率,取二者中税率较低的一个作为节税最佳方案。
年终奖的优势在于具有优惠性质,实质上降低了税率,但是没有1600元的费用扣除额(当月工薪收入低于1600元除外),且一年只能用一次。而工薪收入的优势则在于拥有1600元的费用扣除额。因此,除了一次性发放年终奖的方法外,还可以根据员工平时工资收入额、适用的税率水平、可能的奖金额等,考虑是否将部分奖金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计税。
例如,一部门经理月薪1万元,拟发年终奖25万元。其每月工资适用的税率是20%,而年终奖适用的税率是25%,高于工资适用税率。这種情况就可以考虑降低年终奖,将一部分奖金并入当月工资,降低年终奖的适用税率。
按一次性发放年终奖计算,该经理每月工资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算时只考虑扣除1600元)1305元,年终奖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61125元.
如果将一次性发放的25万元年终奖,变更为年终奖20万元,而将另外5万元分10个月并入当月工资,即有10个月的月薪为1.5万元。则年终奖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39625元,另10个月的工资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2305元。这样获得的节税效益高达1万多元,具体节税额为61125元-[39625元+(2305元-1305元)×10]=1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