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还加强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个人所得税税收管理問題,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时,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赠与后的房屋转让交易按差价20%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一通知将有力打击市场上的假赠与交易。”金丰易居相关负责人龚云云表示,从1月1日起,在二手房交易中想通过假赠与后交易而避税已行不通。如陈某的一套1999年购入的房子通过非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方式赠送给李某,按照原先规定,由于此物业购入已满5年,李某转让时就不需要缴纳营业税;而按照新规定,李某的受赠时间是2007年,购房时间按照發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结税证明上的时间确定,所以李某在2012年前转让需要缴纳全额的5.55%营业税。当然,如果陈某是通过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购房时间仍以1999年为准。
此外,新规还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的0.05%征收印花税。对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让书据的0.05%征收印花税,即商品房办证印花税由原先的0.03%调整为0.05%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