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公正与否的悬疑。《通知》称,个人股票转让以“一个纳税年 度的盈亏相加来计算”,这有点于法相悖、于理不通。因为,按照有关税法的规定,企业当年利润可弥补以前年度的累计亏损额,仍然亏损的不必缴纳所得税,而个人投资者在本年所获的利润却为何不能弥补以前年度的累计亏损额呢?再者,《通知》关于“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此项所得按‘零’填写”的规定,也违背了实事求是的原则,说得不客气点是弄虚作假。利润额应如实申报,往年的亏损额怎能不如实申报呢?我认为,作为股市的投资主体,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在计算和申报“股票转让所得”时,都应按照“当年的利润可弥补以前年度的累计亏损额”的规定来执行。
例如:1991年至2005年老陈先后投资120万元炒股,实际亏损额100万元;2006年老陈炒股收益10万元,工资所得5万元。那么,2006年度老陈的累计亏损额为:100万(亏损额)-10万(炒股收益)=-90万元,老陈实际亏损额为90万元。2006年老陈炒股收益10万元,工资所得5万元,两项所得合计为15万元,虽已逾自行申报标准12万元之线,但老陈当年炒股收益弥补了以前年度的累计亏损额之后,仍亏损90万元,而工资5万元是由单位缴过所得税后的收益,所以老陈应该如实申报累计亏损额,而不宜谎报有了什么收益。
其二,户头与人头的悬疑。股民炒股赔了,按《通知》规定只能按“零”来申报;要是本年度炒股赚的钱加上工资等收益够12万元以上的线了,就得自行纳税申报。既然是纳税申报,即可视为新税種在征收前期必须办理的手续。股民到底应该如何“自行纳税申报”呢?一个股票户头的炒股所得是一个人的所得,还是全家人甚至更多人的所得?“自行纳税申报”是按一个人头来计算,还是按全家若干个人头来计算呢?这一连串的悬念,势必会给此项纳税申报带来操作上的难题。
《通知》给出了一个错误的“公式”: 2006年,某人转让股票3次,分别取得收益8万元、1.5万元、-5万元;某人当年工资所得9万元,已扣缴税款。那么,2006年度某人年所得额=年工资所得+年股票转让所得=9万+(8万+1.5万-5万)=13.5万元>12万元,已达到自行申报标准。但如果这个人股票户头的资金还包含着家庭其他成员的资金,其转让股票的所得也相应地按家庭成员各自的投资比例来分配的话,那么,《通知》给出的“公式”就完全不能成立。
为了便于说明,笔者也列出一个“公式”:2006年,某人炒股收益6万元(因投资额是家庭6人均摊的,所以某人实际炒股收益为1万元),税后工资所得7万元。那么,2006年度某人年所得额=年工资所得+年股票转让所得=7万+1万元(炒股收益的6万元已由某人的父亲、母亲、妻子、儿子、儿媳各分走1万元)=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