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以李女士不能证明其购买的饮料是可口可乐公司生产的产品,同时李女士提供的兑奖卡片及所载明的内容来源不明,不能证明是可口可乐公司举办了此次抽奖活动等理由,判决驳回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2006年1月,李女士将北京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诉至大兴法院,称自己2005年夏季在丰台区某商店购买了被告公司生产的可口可乐饮料一罐,拉开拉环准备饮用时,意外发现竟中了该产品的特等奖夏利车(豪华型)一辆。因当时对领取该奖品的地点和单位均不熟悉,并有要事缠身,直到弄清该奖品出处后,前去领奖时,被告却拒不给付。
可口可乐公司则对李女士的说法不认可,称该公司没有举办过此类活动,因为,我國法律规定,促销活动的奖品价值不得超过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