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明晨是济南一家银行的员工。3月27日,马明晨在济南银座商城购买了一款630万像素的富士F11数码相机,但买回家读完相机用戶手册,马明晨反而不敢用这款相机了。
富士F11数码相机
原来,用戶手册的“重要信息”栏中写道:“在任何情况下,对由于使用本产品或无法使用本产品所引起的一般的、特殊的、直接的、间接的、继发的、伴随的或其他损害(包括利润损失或挽救措施产生的损失),富士即使事先知道这種损害的可能性,也不负任何责任。”而且手册还规定:用戶一旦打开相机软件包装,就等于接受并同意遵守该协议。
最让马明晨愤怒的则是“本协议应由日本法律管辖和解释”的字眼。“中國消费者在自己的國家消费产品,却要受日本法律的管辖,这未免太霸道了。”
马明晨决定就此讨一个说法。在与负责这一相机业务的富士胶片(中國)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士中國”)正面接触之前,马明晨专程向记者说明了这一事件的原委。
记者就此与富士中國取得了联系。公司产品公关部负责人奚卓萍很快给记者发来“郑重声明”,其中最核心的一条是:“数码相机产品说明书中,所附带的应用软件‘用戶许可协议’中的相关条款,是普遍存在于软件产品的‘用戶许可协议’中的一般条款,并无违法或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意图。”
但专家对此并不认同。北京WTO事务中心法律部研究员武长海说,在本國生产、销售的产品要符合本國法律,出口到另一國必须符合所在國的法律,这是國际法的基本要求。即使这是普遍存在于软件产品的‘用戶许可协议’中的一般条款,那也是一条没有尊重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强加于消费者头上的霸王条款。因而,富士此举既违背國际法准则也不符合中國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