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先生的这个情况涉及到保险中的“提前给付保险金”这一做法。在主合同有效期间且保单生效一年后,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诊断确定为严重疾病末期,并认定这一疾病按现有医疗技术无法治愈,平均存活期在六个月以下的,可向保险公司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但申领的次数以及金额需要按照保险公司的有关条款办理。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是否可以行使“提前给付”权益,要依据具体条款确定。据了解,高先生所购买新华人寿的这一保险具备提前给付功能。建议高先生带好保险单、最近一期交费收据、被保险人身份证、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及检查报告,申请提前给付。
这里要提醒广大保户,保险公司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后,主合同的保险金额、各项保险给付、保险单现金价值及续期保险费,均按“提前给付保险金”与当年度疾病身故保险金的比例相应减少,这些减少部分视为效力终止。
不过,如果被保险人曾申领过提前给付保险金,主险终止或已变更为减额交清,或主险是定期死亡保险,都不享有提前给付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