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在银监会212号文的严厉监管下,房地产信托计划的成立日趋规范。例如,原来的信托计划一个信托合同可有若干个受益人和相应的受益合同,而现在则只能有一个。这样,信托产品的门槛也相应的大为提高。举例来说,一个2亿元的房地产信托计划,在200份信托合同的限定下,要募足所需资金,每份信托合同的最低限额为100万元。在以前,一个信托合同除了有一个信托人外,还可有若干受益人,因而这一信托合同可由数笔资金组合而成。而现在,一个信托合同只能对应有一个信托人和一个受益人,这样就要求该信托人要有一次拿出100万元的实力。据信托业资深人士介绍,目前各地银监局监管的力度有所不同,也许还有些信托公司在打“擦边球”,但总体上信托计划成立的难度要比以前大了。
尽管信托门槛有所提高,但记者发现,一些质地优良的房地产信托产品仍受到买家的追捧。例如,近期“中國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推出的“远洋大厦财产信托优先受益权转让计划”,由于安全性较好、收益较高(年预期收益:4.5%/1年期、4.8%/2年期、5.2%/3年期),尽管认购起点较高,为人民币100万元,但募资计划仅在数日内就完成了。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购买信托产品除了机构投资者外,一些证券市场的个人大户投资者也开始关注这一投资品種。记者曾在一信托公司看到,有几个拿着从证券营业部开出的转帐支票来认购某信托产品的投资人。记者随机采访了其中的一个。这位投资者告诉记者,从去年以来,他在股市中已是亏损累累,购买信托产品一是因为风险相比股市而言要小一些,收益也比较固定;二是自己做股票的时间比较长,赚了些钱,想保住硕果仅存的“胜利果实”;三是为了强制锁定部分资金,以免自己一时冲动,再冲进股市被套。“不把所有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注重投资的收益与风险的均衡性,这也比较符合从高风险投资领域赚的钱,向低风险领域投资转移的理性投资理念。
当然,信托产品也有其致命的“短板”,就是流通性太差。由于受到目前信托市场规则的限制,购买信托产品后若想退出套现十分不易。例如,一个二年期的信托产品,投资者购买后若想中途套现,只能一对一地找到愿意接手的“下家”,才有可能退出。否则的话,只能等到该信托产品期满后方可变现。这对习惯于在股市中搏杀的激进投资者来说,或许意味着当证券市场出现机会时,你只能做个旁观者。但对于趋于保守的投资者而言,或许强制“锁仓”部分资金没准是一種回避风险的安全策略。因此,房地产信托产品是一个值得具有一定资金实力的投资者(也需要有承担风险意识)可适当关注的金融品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