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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的财产才能算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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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98年开始,國家大规模发國债拉动经济发展的同时,政府已经看到了消费对于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中國开始大规模开办个人消费贷款,规模迄今已经达到20000亿元左右。

  经济学家吉姆·格朗特(Jim Grant)在其《Money of the Mind》一书中说,借贷与风险密不可分。 每一笔借贷款,无论怎样降低风险,仍然是投机。

  丁洋(化名),35岁的高级工程师,许多人的借贷纯粹就是投机,从不考虑任何风险。以个人住房贷款为例,以利率为10%复利计算,8年本金与利率要增加一倍,但是,很少会有人购房时把利率风险考虑在内,如果考虑了,个人购房需求就不会像现在这样热。

  丁洋月薪1.2万元,两套住房,家庭总资产203万元,其中负债56万元,家庭净资产147万元,资产负债率为27.59%,处在健康区间内。在总资产中,除去保险以外,流动资产为65万元,固定资产为118万元,资产的流动比为0.36,资金流动性较好。

  许多人都认为,家庭高负债率是因为房价高,但丁洋认为,即使房价下降,家庭高负债率同样会發生,需要及时调整家庭的财务状况。

  丁洋介绍,了解自己的财务情况,可以借助一些流行的计算公式,譬如,流动性比率=流动性资产/每月支出,这个比例关系,是國际上通用的经验标准,这个比值至少要大于3,在3到6之间是比较合理的。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一个家庭中需要保留每月支出的3到6倍的现金存款。这样才能保证在遇到变故的时候,至少有维持3到6个月生活开支的现金。如果要卖房子,也可以在3到6个月的时间,有比较充裕的时间找寻下家。

  再譬如,负债收入比例=负债支出/稳定收入,这个比值不能大于1/3,如果每个月的负债数额超过了收入1/3,就表明你的家庭收支存在一定的問題。这实际上测算的是短期债务情况。1/3也是很多银行判断个人还贷能力的指标,是全世界通用的一项经验性指标。如果债务数量在这条安全线以外,就需要特别谨慎地处理债务。

  偿付比例是对家庭长期负债的测算,公式为,偿付比例=净资产/总资产,是家庭净资产占总资产(负债+净资产)的比重,现在多数人买房都向银行贷款10~30年,贷款比例也在六七成,虽然房产成为总资产的重要部分,但是负债的比例过大,净资产比重就会大大降低。通常情况,这个公式的比值不能低于0.5,否则也是个长期债务过高的信号。



  回想5年前,我们都还是只有债权没有债务,现在不一样了,身边一群高负债族,2004年北京的家庭债务比例就高达122%,超过了2003年美國的家庭债务比例115%,上海、青岛、杭州、深圳、宁波等城市家庭债务比例分别达到155%、95%、91%、85%、79%。

  很多人在追逐利润的时候,频频动用“杠杆式”的方法博收益,譬如,一口气买下几套房子,期待着某天抛售大赚一笔。但是,政策变了,标着高价的房子难觅下家,进退两难的时候已是债务累累,投资房产带来的最大問題就是“流动性”。

  从长远来看,许多投资工具都有好的收益和成长性,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收益可以在短时间内就能够获得,任何投资都存在“变现”的风险。

  “其实,小到个人投资,大到判断一个上市公司的价值,到计算各类股票或者债券的合理价格,國际通用的方法就是估计未来的现金流折现。道理很简单,只有拿到手里的钱才是真正的收益,只是这个理念总是在不经意间就会被忘掉。”丁洋感叹道。

  丁洋说,容易变现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较易变现的股票黄金等,这些款项的总和应调整到足以应付4~6个月生活中的各项支出。考虑资产负债比率的同时,不要忽视掉财产的流动性。一份财务规划书也是有寿命的,譬如需要参考的几项经济数据,通货膨胀率、存款利率、股市与债市收益率时时在变化。

  资 讯

  在未来一段时间里,中國将会出现更多的财富巨头,也会出现更多的“负翁”。

  中國社科院关于城市家庭负债率的报告显示,目前,北京、上海等大城市的家庭平均负债率比欧美國家高出十几个百分点。



  两年前,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曾向“两会”提出《关于加强打击逃废银行债务立法的议案》,并在议案中建议制定《个人破产法》,不过该提案此后没有了下文。可是,眼下不断攀升的家庭负债率和各種现实需求,又再一次使相关法律的出台显得愈来愈迫切。但是中國尚未建立起来的信用体系,却使立法一直不能顺利进行。

  按照已实行个人破产制度國家的通行做法,在个人破产申请获准并对个人资产进行清算后,破产人余下的债务虽然可以获得豁免,但同时也要为此付出诸如在一定的期限内不得进行高消费,不能购置房产、汽车等高档物品,不能担任公职或企业管理职务等等惨痛代价。

  其实,國内已经出现了个人破产法的一些雏形。譬如,广东番禺、浙江绍兴、四川泸州等地的法院对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企业及其法人代表,还有一些自然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限制其乘飞机、坐火车卧铺、买小车、打的等一些高消费行为,有的甚至限制其工资标准不超过当地最低收入保障标准等。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则推出《限制债务人高消费支付令》,规定债务人不得在宾馆、酒楼、歌舞厅、夜总会、健身房等高消费场所消费;不得乘坐高级汽车和飞机,不得使用无线电话等高档通讯工具;不得购置房产,不得租赁写字楼办公;不得购买高档商品和购置高档、大额生活用品;不得为家庭成员支付大额费用;不得出外旅游、度假;只能保留按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的生活费用,其他均属被执行财产范围。

  《限制高消费令》实际上是对债务人权利的限制。不过,这些规定并没有法律依据,我國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司法机关可以限制其高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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