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有专家已经在不断提示入市风险:一旦市场重陷低谷,与2000~2005年的熊市是大不相同的,一旦遭遇金融危机,房子是贷款、车子也是贷款,现在年轻家庭的投资实质上是提前预支10年甚至20年的钱用于投资。
不过,这并不是反对我们让资金去博取高收益,而是提醒市民在进行风险投资的同时,拿出一部分资金为家庭财富设置一道安全底线,在安全守卫这一点上,保险具有与其它金融产品完全不同的保障功能。
理财故事
人情冷暖保单为凭
当大多数中产人群在股市、基金等投资产品上煞费苦心地精心挑选时,有没有想到万一自己遇到了突发风险,或者在职场、商场资不抵债,会有怎样的后果?本刊的专栏作者贝政明律师在去年11月连发了两则真实的司法故事,今天特别作一简单回顾———
故事一:父亲白手起家猝死 保单关键时刻保家
小陈的父亲二十几年前从一个街道小作坊开始艰苦创业起家,有了点积蓄后,和朋友办了一家实业公司,在公司一直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去年初,小陈的父亲因心肌梗塞突然去世,家里的状况急转直下:除了居住的三房两厅的房屋还在还贷外,并没有很多存款。更糟的是,小陈父亲在十年前用公司分红的钱,一次缴保费的方法,给公司的骨干买了一些保险,其中陈父的份额最大,再过几年就可以得到几十万,这是小陈家里唯一一份以后可以动用的资产,却被陈父公司里的人要求拿去偿还公司债务。这让小陈母女又气又急。
通过律师的帮助,此案有了明确答复———
1、保单上的投保人是陈父,应该可以证明陈父是股东用分红得到的钱去买了这份保险,而不是用公司的钱去买了这份保险,这是非常关键的。
2、由于被保险人是小陈的母亲,因此这份保单的权利人就是陈母,她才享有这份保单所记载的保险金的请求权。
3、公司的债务和个人的资产原则上是不相干的。像陈父这样的民营公司,股东是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十几年前陈父把积蓄投入到公司,如果陈父认缴的出资额全部到位,且后来没有抽逃出资的状况。那他个人就对公司的债务没有责任,银行也就不能对这份保单提出冻结或转移支付的要求,即使银行提出要求,法院也会依法审查,不会接受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诉讼行为。
4、退一步讲,即使陈父当初在认缴出资上有問題,银行和法院也无权来处理这份保单,因为这不是陈父的遗产。
故事二:企业家突然破产 养老保险最保险
张先生二十多年前经商办企业,生意做得很大,从1995年起开始陆续买了一些保险,但都没有指定受益人。而在1997、1998年,张先生又买了好几份大额的人寿保险,因张先生和他太太没有子女,视两个外甥女如己出,因此,他在这些保险单的受益人栏中,分别写上了太太、两个外甥女的名字。天有不测风云,前些年张先生的生意一落千丈,致使一些债主追上门来,张先生却一病不起,撒手人寰。
家徒四壁的张家,可以变现、值钱的,就这几份保单。因为按照保单的规定,张太太、两个外甥女,分别可以获得10~20余万元不等的保险金,但债主却讲:要张太太、两个外甥女将保险金领出来后还给他们,否则他们要告到法院。
现在来看看对这个案件依照法律的的规定应该怎么处理———首先按照保险法的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死亡,其生前指定受益人的,且受益人不存在丧失受益权和放弃受益权的情形的,那么保险公司应将保险金给付受益人。并且,被保险人生前指定他人为受益人而在其死亡后由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其请求权和所有权均属于受益人。因此张先生在1997年、1998年购买的的大额人寿保险就属于这種情况。
受益人依照保险合同规定领取保险金是不能争议的。即使被保险人的债权人起诉到法院,或者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由于这些行为都没有法律依据,因此,都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其次,张先生自1995年起,买了一些未指定受益人的人身保险,在张先生去世后,依保险法的规定,这些保险金就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而遗产的处理必须遵循继承法。按照我國继承法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因此,这部分遗产是应该首先用来清偿你张先生生前留下的债务的,但同时,如果张太太没有生活来源而又缺乏劳动能力的话,即使这部分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依法也应该为张太太留下适当的份额。
再次,因作为丈夫的被保险人死亡,而留下的保险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太太作为受益人的保险金,是在张先生死亡后才能获得的,不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因此,这部分保险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债主讲的保险金是张先生夫妇的共同财产,所以要先用来还债的理由不能成立。
保险聚焦
高端人士捷足先登
记者近日在國寿获悉,新年伊始,其旗下的“鸿阳”两全险就迎来了几位50万元大单的保险客户,这款通过银行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其最大特点是保险期间比较短,为六年,并拥有疾病身故保障和高额的意外身故保障,同时满足了人们对资金安全性的需求,这对投资理念相对稳健理性的人士来说是比较合适的选择,等于是为家庭资金预留了最后一桶“安全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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