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本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沿革
在日本,随着人口的老龄化,企业年金已经成为现代养老保险体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企业年金在20世纪30年代作为企业内部的一项福利制度,仿照的是日本公务员的退休养老补偿金的办法,曾在很少一部分企业内实行。
二次大战以后,日本民营企业普遍实行的是“退休一次金”制度,大约90%的民营企业职工在退休时可得到一次性支付的一笔退休金。在日本经济开始复兴的20世 纪50年代,企业年金也得以逐步发展。待进入1955年至1960年后,由于职工工资的增长,退休金额数急剧膨胀。人们开始认识到在退休金与准备金制度中,准备金的事先积累很不充分,于是他们便以经济为中心,纷纷要求制定像欧美那样的、在税法上享受优惠的企业年金制度。1962年,日本政府修改了部分法人税法及所得税法,完备了有关退休年金的优惠税制,并创立了税制合格退休年金制度。之后,企业或开始采用企业年金制度,或从原来的“退休一次金”制度逐渐 演化为企业年金,企业年金制度真正得到普及。到1965年,日本政府修改了厚生年金保险法,制定出台了厚生年金基金制度。此时,便相继出现了两種企业年金制度,即税制合格退休年金制度和厚生年金基金制度。这两種制度虽然在法律依据、监管、税制和批准条件等方面均不同,但都取得了顺利的发展。
(二)制度特点
1、 企业年金按照“预先积累方式”筹集。即制度建立初期多收保险费,积累起一笔资金,待达到一定积累额之后,再按照“支付金额=保险费+利息”的公式(即收支相等原则)进行支付。
2、 企业年金的水平有一定的限制。企业年金的大部分费用由企业承担,企业年金与厚生年金相加不能超过公务员共济年金的水平(共济年金的水平相当于退休时工资的70%),并且可以列入成本开支。如果超过了,超过部分要征税。
3、 企业年金由信托银行和人寿保险公司管理经营和支付,年金管理和运用采用总干事制度及一揽子受托交易,但机能正在分化中。
日本企业年金制度概况
厚生年金保险法 |
法人税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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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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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管理主体 |
厚生年金基金[公法人] |
企业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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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
民营企业职工、公务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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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职工、公务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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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方式 |
自愿加入 |
自愿加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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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 |
保险费、企业负担金额运营事务费及福利设施费 |
保险费、企业负担金额运营事务费及福利设施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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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種类 |
老龄给付 |
退休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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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401K版年金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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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版本 |
个人版本 |
合格签约人 |
公司雇员 |
自雇人员或者公司没有任何年金计划 |
签约人(参与人)年龄限制 |
60岁以下 | |
资金来源 |
雇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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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上限 |
没有年金:每年43.2万日圆 有年金:每年21.6万日圆 |
自雇人士:81.6万日圆 没有年金的雇员:18万日圆 |
将年金资产转入新雇主年金 |
可以。如果不能转入新雇主年金,该资产将转入由國家年金协会管理的“过桥”年金帐户 | |
资产配置 |
受托人负责 | |
投资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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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支付 |
60-70岁按每年进行支付或者集中付清 | |
资金收集阶段:税前列支 收益支付阶段:分年支付不收税,集中支付收税 |
Source: Table compiled by SIR from data in the draft Outline of the Defined-contribution Pension Plan Framework,
a document released in February 2000 by four government ministries (th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Ministry ofFinance, Ministry of Labor, and Ministry of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Industry).
(三)日本的企业年金市场化运营模式
國外现行的企业年金的运营模式主要有适度集中模式、零售模式和信托模式三種。而日本在企业年金制度设计之初,参考了美國的做法,采取的是在信托银行和人寿保险公司实施全线服务的信托模式。与其他形式相比,信托具有保护受托财产不受委托者和受托者破产风险影响的机能,保障了企业年金的独立性与完整 性,这是其他方式都不具备的优越性。另外,信托管理的长期规划性与企业年金长期投资的特征比较吻合。同时,信托方式可以根据相关者的合同相当自由地设计制度,提供多方面的信托需求,因而即使是小规模企业也可以利用。
考虑到在企业年金建立的初期,应当以具备一定资格条件的金融机关负责展开全线运作,使运营制度的窗口与信用度较高的金融机构一体化,以促进上述方法产生更好的效果,日本的企业年金市场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被信托银行和人寿保险公司占领。从1990年起,投资顾问公司参与了资产运作。目前,信托银行、人寿保险公司和投资顾问公司三種业务形态在年金运作方面展开了自由竞争。
日本的企业年金制度运营的一大特征,是代表所有受托公司的总干事公司将企业年金资产运用以外的制度管理、运营业务总括起来,一并执行的总干事制。这種做法不仅有效,而且在制度的普及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总干事公司负责的主要业务有:归集和分配资金、支付和汇总原资金、总括运用情况,并以此为 基础撰写报告书、管理加入者和受益人、财政决算和财政再计算等。另外,除总干事外,如果总干事公司是信托银行,则选定一家人寿保险公司作为副干事公司;如果总干事公司是人寿保险公司,则选定一家信托银行为副干事公司。副干事公司负责对该行业的情况进行总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