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保险案例》将详细解答这类問題,并提醒广大投保人务必在购买保险期间,要具备自我维权的意识。只有当投保人全面了解保险条款后,他才能安心在保险合同上签字,这是投保人维护自身保险权益的最好办法。
读者来信
去年我投保了一份重疾险,当时代理人告诉我,只要我患有重疾,保险公司都会给予理赔的,可今年当我被诊断出肺癌时,保险公司却认为实际治疗方式与保险责任有差异,拒绝给予理赔。后来我请教了一位医学专家,才发现其实这份重疾险对肺癌的理赔条件有很严格的限制要求。
我觉得当时代理人在向我销售保险时夸大了保险理赔范围与保障功能,未能如实告诉我保险条款,便要求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给予全额退保。可保险公司却要求我提供相关证据,当我寻找那位代理人时,却发现他早已离职,我究竟该怎么办才能维护自己利益呢?我真的很生气,很想退保,一了百了。
刘女士
案例聚焦 寻找证据还我清白
一位保险专家解答说,由于刘女士要求全额退保是在犹豫期之后,通常保险公司拥有是否全额退保的决定权。除非刘女士能提供一些有效证据,证明代理人在销售保险过程中,的确存在夸大保险功能、未能如实告知保险条款的行为。如果经保险公司核查,事实证明是由于代理人存在过失,那么保险公司可能会解除刘女士的保险合同,全额退还保费。
但如果刘女士所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代理人在售保时存在过失,却要求退保,保险公司是难以退还全额保费的。毕竟保险公司认定刘女士既然在保单上签字,她就已经详细了解了保险条款,代理人的解读条款工作是合格到位的。现在刘女士发觉保险条款内容与自己所理解的有偏差,应属于刘女士的过失———在代理人如实告知条款情况下,尽管刘女士尚未了解清楚,但她仍然主动签订保险合同,所以刘女士只能自我承担相应的保险权益损失。
通常保险公司会打电话回访一些投保人,了解投保人的保险知识,便于核查代理人在销售保险时是否夸大保险功能,同时他们要求代理人将一些保险利益演示表拿给投保人查阅,便于投保人更详尽地了解自身的保险权益。其实保险公司也在积极规避代理人未如实告知保险条款事件的發生,投保人应积极配合保险公司的回访工作,这是投保人维护保险权益的好方式。
这位保险专家建议说,刘女士可以先收集这位代理人夸大保险功能的书面证据,或者找到那位代理人,在保险公司专业人员面前对质,只要代理人承认他的过失,保险公司会根据事实,酌情给予刘女士保险合同最公正的处理。
当然刘女士不应当随意退保,毕竟第一年退保会蒙受较重的经济损失,因为保险公司会从刘女士所缴保费中扣除一笔数额不菲的资金,作为代理人佣金与保单管理费等,其余保费被收入纯保费账户中。如果刘女士执意退保,领到的费用只是这份保单的现金价值,即纯保费账户的资金余额,可通常第一年的现金价值会很少。这样刘女士不但享受不到保险权益,而且还浪费一笔资金,有点得不偿失。
其实刘女士拥有一份重疾险,当自己患病住院时,就能领到一笔数额可观的医疗理赔金,给自己创造良好的医疗条件。但刘女士还应该翻开保单,了解一些重病的理赔条件,就能避免很多理赔纠纷。
专家指点 如何学会自我维权
其实投保人不应在遭遇理赔纠纷后才开始自我维权,毕竟这时保险权益受损已成事实,即使据理力争维护自身权益,也会耗费很多精力与时间。通常保险公司是严格按照保险条款办事,认定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他是清楚了解所有保险条款的。即使双方發生理赔纠纷,保险公司也会显得“理直气壮”———毕竟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已经详尽了解保险条款,那么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条款处理理赔事宜,应该得到投保人的理解。投保人的不满可能说明一个事实:投保人随意签订保险合同,未能主动了解保险合同,属于投保人的过失。
所以投保人务必在购买保险时“睁大眼睛”,仔细看清保险条款,自我维权越早,理赔纠纷也就越少,保障自身保险权益也就越有效。
首先,在代理人讲解保险功能时,投保人可以先征求代理人的同意,对代理人话语作录音处理。如果将来投保人遭遇理赔纠纷,这份录音就能成为维护投保人保险权益的重要凭证。
如今很多理赔纠纷的产生原因是由于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而拒赔。如果投保人拥有一份代理人售保录音,就能证实是由于代理人疏忽而使投保人未能如实告知,还是由于投保人企图故意隐瞒病情,蒙混过关。这时保险公司也能作出公正判断———或追究代理人的过失,还投保人清白,全额退还保费并解除合同;或指出投保人的投保漏洞,严格按照保险条款处理理赔事宜。而且投保人还可以要求代理人将他所讲的保险功能详细写下来,并签上名字,同样是一份很有效的凭证。
一位保险专家说道:“当投保人主动要求代理人为自己的话语负责时,有些代理人会感觉自己不能随意夸大保险功能,必须如实告知保险条款,这样理赔纠纷就会大大减少。只要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具备强烈的维权意识,那些喜欢把保险吹得天花乱坠的代理人是难有生存空间的,最终受益的是专业诚信的代理人与投保人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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