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龚先生和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有关于“保险费过期未付处理方式”的约定,其中有一条是“保险费自动垫缴”条款。龚先生在投保时,选择了保险费若过期未付,则由现金价值“自动垫缴”的方式。
也就是说,如龚先生在每年约定的缴费期过后的60天内,没有按期缴付续期保险费,保险公司就会先行垫付欠缴的续期保费,这笔费用是从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中扣除。
所谓保单的现金价值,是指带有储蓄性质的人身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也可称为“退保价值”。这部分价值是客户已缴付保险费的总和,减去保险期内保险成本的余额,属于投保人所有。
由于龚先生在去年年初的缴费期之后的60天宽限期内,没有及时缴纳保险费,也没有提出退保申请,保险公司便按“自动垫缴”条款,垫付了当年的保险费3000余元,以维持保单继续有效。相应地,龚先生提出退保申请时,保单的现金价值也减少了3000余元。
据专家介绍,“自动垫款”条款的初衷在于防止投保人由于疏忽等原因,未及时续缴保险费,造成保单失效,丧失保险单原有的保障功能。但在这个案例中,龚先生却由于未弄清楚保险费“自动垫缴”条款,错过了最佳退保时机,从而蒙受了经济损失。
在此提醒保险消费者,在投保前要慎重对待保险合同的条款,尤其对于一些可选项,一定要弄清楚确切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