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2年1月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为我6岁的儿子。至2006年1月,我已支付了3年的保险费。当年7月,我儿子患病住院,由于医院的重大失误致我儿终身残废。
请问,依照法律规定,我能否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答:根据我國《保险法》第68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發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你可依据保险合同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或者可以用诉讼方式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并且仍有权向医院要求赔偿。
还需指出的是,保险公司不得以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费,但是,投保人可以诉讼的方式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因第三者的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受伤的保险事故,不论该第三者对被保险人是否已经进行相应赔偿,保险公司均应按约定支付保险金。(王毓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