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应当从2001年11月1日起计算;机关、差额或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应当从2002年1月1日起计算;军队驻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应当从2005年11月1日起计算,2005年10月31日以前军队驻津机关事业单位已经参加医疗保险的,其参加医疗保险的时间作为实际缴费年限计算。
此外,在大港区、塘沽区和开发区参加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可以与参加市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作为实际缴费年限。其中,大港区医疗保险起始时间为2000年5月1日,塘沽区为1995年8月1日,开发区为1993年1月1日。单位或个人在大港区、塘沽区和开发区参加医疗保险的年限分别由区经办机构或塘沽区医疗保险局提供参加医疗保险起止时间,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单位或个人缴费年限的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