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3月,陈先生购买了某一新型寿险,已连续交纳了五年保费。去年底,陈先生发现该产品的投资收益不到2%,与业务员当初承诺的4%相去甚远,认为自己上当受骗。
该保险公司则称,该寿险产品的投资收益存在一定的金融风险。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陈先生应当承担可能出现的风险。陈先生并无证据证明业务员存在欺诈行为,所以公司不能退保。
据了解,一些新型寿险产品在保障功能外增加了投资功能,少数保险代理人有意对投资风险只字不提,而片面的按照高预期收益率演示“分红保险利益测算表”,往往使投保人产生高收益错觉。但合同上,一般都会注明红利分配是根据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
湖北保监局有关人士表示,因证据不足,难以证实该保险公司是否存在欺诈误导行为。但投保人要切记,买保险不能简单相信代理人的口头介绍或宣传资料,一定要以正式条款为准,以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