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须知
用人单位应在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为职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退休手续。办理时请提供以下资料:
(一)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社会保险增减人员申报表》一式两份;
2、《退休人员申请表》或《职工提前退休(职)审批表》及复印件;
3、《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
4、《广州市职工连续工龄审批表》及复印件;
5、军转干部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军队干部转业审批报告表》及复印件。
(二)非本市城镇户口参保人员,未达到退休年龄前离开本市时,一次性申领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个人缴费部分
1、《广州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手册》或经社保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的《参保人员缴费情况明细表》;
2、职工本人在本市开户的工、农、建行结算账户活期存折及印有账号那一页的复印件或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及开卡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
3、职工本人签名确认的《农民合同制职工退保申请书》;
4、单位经办人身份证、《非本市城镇户口人员一次性待遇表》一式两份。
5、职工本人办理申领手续的,除提供1、2、3点资料外,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办法
广州市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每年定期对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进行资格核查,对没有提供有效生存证明的,从当年7月起停发基本养老金。
(一)广州市定居(不含番禺、花都区)
对本市定居的离退休人员每年由参保单位(或区退管办)对本单位离退休人员进行资格核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采取抽查核实。
(二)异地定居
每年3月至6月20日,由参保单位(或区退管办)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本单位离退休人员居住地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國内定居的:出具居住地公安机关证明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确认意见;
國外定居的:出具我國驻该國大使馆或领使馆证明;未与我國建立外交关系的出具居住國所在地公证机关证明;
港澳地区定居的:出具“香港民政总署”或“香港工会联合会”、“澳门民政总署”或“澳门工会联合会”的证明;
台湾地区定居的:出具当地公证机关证明;
从國外或港、澳、台等地区回國探亲的离退休人员,可提供相应的定居证明与入境证明。
以上第2、3、4项境外定居人员所出示的定居证明中包括本人定居时间和当年的年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