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國保险法》第三章第八十四条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
第三章第八十七条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消的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
第三章第八十八条规定:保险公司依法破产的,破产财产优先支付其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三、所欠税款;四、清偿公司债务。
在我國,设立保险公司的条件非常严格,公司成立后还要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准备金,并存入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人民银行),除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保险公司还应按有关规定,并利用概率分布、大数法则等数学工具进行计算,提取各種准备金,保障基金及公积金,从而最大限度的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國家对于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也有明确的规定,保证了其投资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当然,会有保险公司因某些原因依法撤销或是依法宣布破产,这也不会影响保户的权益。保险公司撤销或是破产,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给其他人寿保险公司,如不能和其他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指定某个或某些人寿保险公司接受这些业务。
我们缴纳的保险费是关系到今后保障的大問題,因此,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经营过程均有严格的规定,在最大程度上保护了投保方的利益。这一点我们可以放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