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1:请问王某的医疗费能否正常报销?
問題2:请问王某报销医疗费的途径是:直接到劳保处报销呢,还是其他途径?(通过医院或者单位)
問題3:假设王某是一位挂档职工的话,通过什么途径报销医疗费用?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给予以下答复: 您好!谢谢您对医疗保险事业的关心和支持。针对您提出的問題,回复如下:
一、《烟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烟政发[2000]102号)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职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市直困难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問題的意见》(烟政办发【2002】114号)第十一条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对欠缴医疗保险费的单位,自欠费之月起,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停止支付该单位职工的相关医疗费用,职工按规定应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由所在单位负责”。
《关于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管理的意见》(烟劳社发[2000]52号)第四条规定:“凡拖欠医疗保险费一个月以上的单位,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暂停其医疗费用的审核报销,待足额补齐后,次月结算报销”。
根据上述规定,凡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其参保人员暂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待单位足额补齐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其参保人员基本医疗费用方可按规定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因此,您的医疗费用暂时不能报销,待单位补足医疗保险费后,方可按规定报销。
二、参保人员无论是挂档人员,还是单位所属人员,住院报销程序是一致的,即:在定点医疗机构入院后,须在2日之内持《医疗保险证》到医院医保办办理医疗保险住院登记手续。参保患者出院后,在单位按时足额缴费情况下,可持住院发票、费用明细、《医疗保险证》及身份证,到医院医保办办理医疗保险报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