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关注的是,上世纪70年代初,在美國保险判例法上,发端并兴起了“满足被保险人合理期待”的学说,即“法院重视并尊重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对保险合同条款的客观合理的期待,即使保单中严格的条款术语并不支持这些期待”。由此,美國保险业界掀起了一场“悄悄的自我革命”。保险公司纷纷通过改良保险品種、重新设计保单内容、尽量以清晰的语言拟定条款等方式,自觉地顾及和维护保险消费者权益。
但是,“合理期待”存在很大的主观性,经过反思与争鸣,美國法律界基本认同,这一原则应是对“客观解释”和“不利解释”原则的补充。法官在判定“合理期待”时,应综合考虑被保险人身份、保险营销方式、保单标题及广告用语和保险代理人是否误导等因素。
总的来说,在美國,由政府主导的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相当广泛,如深受中低收入人士欢迎的医疗储蓄账户;为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的“医疗照顾”计划;为低收入家庭设置的“医疗救助”计划等。
但大部分美國人仍需购买商业保险:一種是可以自主择医的自选计划,保费较高;另一種是保费相对较低的管理式保险计划,所看医生必须由保险公司指定。申请了医疗保险的人会拿到一张医疗保险卡,医院根据这张卡及号码向保险公司结账,无须患者预先支付。即便是没钱参加任何保险的人一旦患病,也可到公立医院申领一张免费处方,尽管手续繁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