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6月与10月,我弟弟购买了平安保险和人保的重大疾病险。2004年6月2日我弟弟去世。理赔时,平保和人保以我弟弟2002年曾被诊断为“肝腹水”,属于“不履行告知义务”拒赔。
实际上,我弟弟就诊时并不知道是什么病,医生也未发现我弟特别体貌,无腹水,无黄胆,无肝脾肿大。
因此,医院并未会诊,也没有使用“肝腹水”药物。因此,2005年,上级卫生局出具“诊断依据不足,疑诊”的意见。
此外,业务员在签订保单时并没有见被保人,只是说“一般没疾病”,要投保人拿保单回家给被保人签字,根本没有就保险条款说明及询问。可是事后却认定投保人没有履行告知义务而拒赔。
对此,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拒赔?我该如何起诉上述两家保险公司?
投诉二:李先生
2005年1月4日,我的一位朋友为孩子购买了中國國寿学平卡。孩子于2005年12月9日急性化脓性阑尾穿孔住院。17日出院后向保险公司递交相应手续。但孩子三天后肚子疼,有一次住院检查,并被诊断为阑尾炎继发肠粘连肠梗阻。
住院后,我朋友再次告知保险公司。15天后孩子出院,在办理理赔时却被告之,两次住院不能并案理赔,因为第一次住院已经理赔完毕,而学平卡是逐级按比例报销的,一次病情两次理赔和并案理赔要相差1000元以上。我朋友认为,保险公司应该按事实并案,但保险公司对此不予理会。
编辑同志,对于保险公司的做法,应该怎么办?难道只因为没有预见到孩子会继发感染,未立即补办并案手续,保险公司就可以拒绝支付1000元,由保户自己承担差额吗?
投诉三:周先生
我在某公司所投保的少儿乐两全保险已缴保费一年。现在我想退保,但是退保手续费太高。如果投保时知道有这么高的退保手续费,我根本就不会去投保的。现在,我该怎么办?
投诉四:刘女士
日前,我驾驶刚刚购买的菲亚特小客车正常行驶,路过昌平区的一个十字路口时,一辆天津牌照的雪佛兰小客车违反交通规则,导致雪佛兰的前部与我的菲亚特车尾部相撞,我的新车多处损坏,车内的一名乘客受伤。
此后,昌平区交通支队作出事故认定,认定雪佛兰小客车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为肇事的小客车承保第三者责任险的太平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得知消息后委托太平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出现场并对受损车辆定损为3700元。
而我将自己的菲亚特车送至特约维修站,可维修站检测后出具的维修费报价为14735元,与保险公司的定损价格相差1万多元。直到现在我一直不敢修自己的车。
面对如此悬殊的差价,我多次找肇事车主、太平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及北京分公司理赔中心协商车辆的定损問題,但都未达成协议。
投诉五:张女士
我是一位小学教师,1997年6月,在平安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购买了两份《递增养老金保险》。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在交费期内,被保险人如因意外事故致残,根据残疾程度,按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意外伤害残废给付标准》给付残疾保险金。
去年3月,我在学校不慎跌伤,造成腰椎压缩性骨折。出院后,我手拿病历及保单找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可直到半年后保险公司才给予答复:受伤不符合保险公司理赔条件,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保险公司当时的依据是法医鉴定结论,在做鉴定时,保险公司向司法部门提供的是一份《保险公司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上面只字未提有关腰伤的理赔条款,而保险合同中所指的理赔依据《意外伤害残废给付标准》,保险公司却未拿出,致使司法部门做出“不属保险给付范围”的结论。
对于保险公司的这種行为,我该怎么做?
投诉六:徐先生
2002年1月,我在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业务员的多次劝说下,分别为父母购买了10份“太平盛世健康一生重大疾病保险”,22日,我带着两位老人在当地的一家医院做了体检,没有发现什么問題。两天后,保险公司将已填好的保单交给了我的父亲。
2005年4月,我父亲感到身体不适,便到医院检查身体,被诊断为肝癌晚期,老人随后住进医院,并将诊断书交给保险公司。4月5日,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曾派人来了解情况,也没有说什么。十几天后,老人出了院,我几次找保险公司理赔,公司却表示已经知道了此事,过一段时间再说。
7月5日,我父亲去世,安顿完老人的后事,再次找到保险公司,没想到得到的竟是拒赔通知。保险公司的理由是:父亲在医院病人主诉中讲到自己1998年曾患过脑梗塞,但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属隐瞒病史,因而拒绝赔付。
对于保险公司的这種做法,我是否应该通过法律行为解决?
(本报记者张颖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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