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银行日前发布《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有关人士认为,这是我國征信体系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它对保障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正常運行,促进我國征信业稳定健康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共7章45条,规定个人信用数据库采集、保存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为商业银行和个人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出现无能力还贷或拖延还贷等现象的客户将进入全國联网的个人信用"黑名单"。为保证个人隐私安全,《办法》严格限制个人信用信息的使用,商业银行不得向未经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或变相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提供个人信用信息。商业银行通过该数据库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时应当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书面授权可以通过在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以及担保申请书中增加相应条款取得。个人认为自己的信用报告存在错误信息时,可以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或征信服务中心提出书面异议申请。